越南政府10月22日向國會提交《土地法》修訂草案,其中提出對遲遲未投入使用的項目用地按累進方式徵收款項,若超過60個月仍未使用則收回土地。草案同時提出調整土地價格確定機制以及補償、安置機制。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範清俊(Phạm Thanh Tuấn)對民智報表示,這一方向是合理的。他指出,現行土地法已規定,項目連續12個月未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進度比投資項目的進度慢24個月,即屬違規情形;投資者可獲延期,但須履行補充的財政義務,延期期滿仍未使用土地的可依規定收回。他認為,新草案按累進標準徵收款項,將加重投資者延遲用地時的財政責任。
範清俊同時提出,政策要見效,須明確延遲用地時間的起算時點和計算依據。違規行為的認定應基於投資主張、項目檔案中的土地使用進度,並與實際情況對照。在認定項目延遲用地後,主管部門還須區分主觀、客觀或不可抗力原因,以免把故意拖延的項目與因法律障礙尚無法實施的項目同等對待。他舉例說,有的項目因主管部門尚未確定土地價格而延遲,企業無法完成財政義務;另一些則因國家機關決定調整規劃而拖延,並非出自投資者的提議。
在房地產市場影響方面,範清俊認為,按延遲時間加重財政義務可促使投資者加快進度,但僅靠財政制裁不足以解決現有停滯項目。他建議政府、各部委和地方同步推出化解法律障礙的措施,對正在審查處理或等待完成手續的項目,需解決堵點,才能讓投資者把土地投入使用。
河內法律大學經濟法系副系主任阮氏娥(Nguyễn Thị Nga)副教授認為,對延遲用地項目按累進方式收費,有助於限制投機、囤地和項目長期拖延。她在參與草案意見徵集時建議,明確認定未使用或延遲使用土地行為的時間節點,具體規定收回期限和條件,便於企業主動制定財務計劃、籌集資金和組織實施項目,並保障投資環境的透明和穩定。
在土地價格確定機制上,阮氏娥提出應重視輸入數據質量和透明度。她說,土地價格信息可來自轉讓合同、拍賣結果、納稅申報數據或市場調查,但各來源可信度不同:合同所載價格可能低於實際成交價,中標價格則可能被異常推高。若缺少數據選擇原則,同一塊土地可能被確定出相差較大的價格,影響企業的財政義務。她建議補充估值數據選擇標準,確保合法、真實、更新及時,並在位置、用途、基礎設施條件上具有可比性;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應在法律層面設定統一依據,減少各地適用差異。
越南建築承包商協會主席阮國協(Nguyễn Quốc Hiệp)從建築企業角度評價說,草案有多項規定對土地使用人更為靈活,同時確立了誠實、客觀、公開、透明以及國家、土地使用人和投資者利益協調的定價原則。他指出,土地價格不僅影響土地使用人的財政義務,也直接影響企業的投入成本和房地產價格,因此建議明確土地價格表的適用期限、調整時點以及作為調整土地價格係數依據的市場波動幅度,並對法律生效時尚未作出土地價格決定的那些項目統一適用新的土地價格確定機制,避免各地各自選擇不同方法而影響政策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