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審議《土地法》修訂草案時,就閒置土地處置、土地定價機制和投資者選擇方式提出多項意見。同奈省國會代表、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委員黎女垂楊建議研究以稅收政策作為工具,推動土地投入有效開發,限制投機、囤積或長期撂荒。
黎女垂楊同時提出,應區分因主觀原因造成的投機、撂荒與因客觀原因導致的延遲使用。她表示,投資進度可能受到行政手續、不可抗力事件或市場波動影響,因此建議補充規定,明確延遲屬於土地使用者的責任,還是屬於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
在投資者選擇方面,黎女垂楊認為,對於商業、服務、倉儲、物流等非農業生產經營用地,以及由投資者自行協商補償的項目,採用拍賣方式並不完全合適。她建議補充規定,允許不通過拍賣、招標,而按國家頒佈的能力標準選擇投資者,標準涵蓋財務能力、經驗、技術、進度和落實承諾;若有兩家以上投資者符合條件,則按已公佈評分標準擇優。她還建議明確投資者證明財務能力的責任,以及未按承諾實施或進度滯後時收回土地的制裁措施。
國會副主席阮鴻延關注財政機制和土地價格,提出應確保國家對土地價格的決定、調節和監控作用,同時協調國家、民眾和企業之間的利益。他表示,國家決定土地價格並不意味著主觀、隨意的決定,並建議政府在法律中完善土地價格表、調整係數和財政義務計算比例的制定原則與標準。
峴港市國會代表阮維明就土地價格表和調整係數提出,當價格大幅波動時,應建立影響評估機制,尤其是評估對家庭和個人財政義務、補償安置費用以及投資項目實施的影響。他認為土地價格更新須貼近實際,同時應有措施限制突然波動給民眾和企業造成困難,並建議明確輸入數據核驗要求、排除異常交易的原則和土地定價中的問責責任,公開價格方案的主要依據以便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