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修訂草案正在討論一項授權安排:由政府在法令中規定哪些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或認證,而非由法律直接列明。這一方案與數字化轉型、土地數據互聯互通的推進節奏相銜接,但引發公證行業對法律確定性的關切。
越南公證協會副主席武文海(Vũ Văn Hải)表示,草案選擇由政府規定須公證的合同類型,並不意味著強制公證將被取消,政府仍可確定需要維持公證的情形。但他指出,由法律直接規定交易類型與交由法令確定是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前者讓民眾從法律文本即可知曉義務範圍,後者則取決於具體法令的內容和頒佈時間。他認為,爭議核心不只是須公證交易的數量,還包括決定權限及其邊界。
武文海指出,在民事交易中,公證不僅是更名檔案中的一份附加文件,還涉及對主體資格、處分權、自願意願及協議合法性的審查。當公證形式是交易生效的條件時,不遵守可能引發合同法律效力的爭議,而此類爭議往往不限於補交材料——款項可能已支付、財產已交付、貸款已發放或第三方權利已經形成,後續處理可能耗時並增加成本。
報道提及,2026年《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法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其中確定須公證的交易須滿足重要性、參與條件嚴格、法律安全性高並由法律規定等標準。武文海認為,《土地法》《住房法》和《房地產經營法》的相關設計應與這一立法選擇保持一致;國會可在有依據時調整政策,但變化需解釋清楚並同步處理,避免民眾和執行機關自行應對不一致的規定。
對於以數字化轉型為由授權政府規定的說法,武文海表示,土地信息完整並不等於交易各項條件已獲保障:權屬證書只登記一人不足以認定財產歸其單獨處分,身份核驗也不等於確認簽署人自願、理解合同內容或擁有相應代理權限。他建議法律明確須公證的交易組別、適用標準、例外條件及允許調整的程度,由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方式、數據連接和電子手續;若仍授權政府確定部分範圍,法律須劃定清晰邊界,並同步設計過渡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