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午,受政府總理委託,越南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國會會議上就《國家預算(合併)法》草案作呈文說明。草案最受關注的改動是單設五年財政計劃一章,把五年公共投資計劃整合為五年公共投資支出目錄與額度,納入五年財政計劃統一管理。
按草案設計,整合的目的是把公共投資與資源平衡能力、財政風險管理及經濟社會效益評估掛鉤;年度公共投資計劃則併入年度公共投資支出預算,使編制、分配、下達、執行、決算、公開和監督各環節統一管理。草案同時刪去中期公共投資計劃編制、呈報、審批以及年度公共投資計劃分配下達的單獨規定,改由統一流程處理。
為防止資金滯留,草案補充機制:對不具備實施、撥付條件的項目,由財政部報請政府總理調整五年公共投資目錄和額度;對已完成投資手續、可在年度預算中撥付的新任務和項目,則補充進入目錄。草案還調整預算編制時間,政府改為在國會年末例行會議提交,不再規定具體時限,總理下達預算指標的期限由11月20日改為11月30日。
在分級分權方面,草案削減C組公共投資項目的投資主張編制、審定、決定程序,把投資主張審批內容併入投資決定流程,但要求項目投資決定須先取得有權層級對必要性、資金來源及平衡能力的意見。省級人民委員會使用中央預算公共投資支出預算轉列資金,也不再需要報請同級人民議會批准。
預算執行方面,草案允許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使用超收收入,並修改增支、剩餘支出預算用於重要計劃和任務的規定;補充動用預備費、財政儲備基金、增支和剩餘預算應對緊急情況、服務國家民族利益和穩定宏觀經濟的內容,同時取消“須先用完預算預備費才能動用財政儲備基金”的條件。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頒佈該法的必要性,基本贊同整合國家預算與公共投資相關計劃和決議,但建議繼續梳理,使規定協調統一,不改變各領域的管理本質、原則和要求。對使用超收收入,多數意見基本贊同賦予政府和各級人民委員會在執行中分配使用的主動權,但要求嚴格規定適用條件,僅在確已確定超收、節支來源時分配,避免形成降低預算編制質量的機制。
根據呈文,該法預計自2027年預算年度起生效;2026年預算決算和2027年預算編制仍適用現行《國家預算法》和已修改補充的《公共投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