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23日下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國家預算(合併)法》草案,以及修訂企業所得稅、非農業土地使用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法的草案。政府總理黎明興和常務副總理範嘉足參加了海防、諒山、河靜三個代表團所在第三組的討論。
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表示,草案修改條款不多,但對預算收入、投資環境和民眾、企業義務影響顯著。她認為每項政策應從三方面審視:目標是否正確、實際利益落到誰手中、是否具備組織實施條件。對於教育機構免稅提案,她支持為公立和非營利民辦教育機構創造更便利條件,以動員資源、提高培訓質量並擴大學習機會。
阮氏越娥指出,草案已補充依據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律認定教育機構的規定,但須確保受惠機構在整個政策適用期內保持非營利性質。她提醒,教育機構可能不直接分配利潤,卻仍通過資產租賃、貸款利息、管理費或定價不合理的關聯交易向投資者轉移利益,因此應規定透明原則、合理成本認定和交易管控,防止教育資源轉為私人利益。她還表示,非營利不等於沒有收支結餘,教育機構仍需積累資金升級設施、提高隊伍收入和發展活動,學費高也不是判斷營利與否的唯一依據。
對於學校及醫療機構供餐免稅提案,阮氏越娥贊同支持學生和患者的目標,但要求明確利益從供應商向使用者轉移的機制。她認為,若合同價格不變,免稅額可能只增加供應商利益,未必降低使用者成本;對沒有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支持效果也可能有限,免稅亦不能確保餐食營養、質量和食品安全改善。她建議評估政策影響,特別是與直接補貼有需要對象餐食的方案比較,並明確用餐對象、合同範圍、免稅收入劃分,將優惠與價格透明、質量和再評估時點掛鉤。
關於對荒地、未投入使用或緩慢投入使用土地適用0.2%稅率且不設限額的提案,阮氏越娥支持以稅收工具反對土地浪費,但要求區分故意囤地、緩慢推進與客觀原因或按批准進度實施的情形。她提到,現行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第7條第6款已對未按用途使用土地、未按規定使用土地規定0.15%稅率,並對分期投資項目有單獨規定;若新增0.2%而不處理與現行規定的關係,同一面積可能被理解為適用兩種稅率。她還要求明確合法住宅用地未建設是否屬調整範圍、認定土地使用狀況的權限、計稅起止時點及通知處理流程。
諒山省代表段秋霞基本同意教育機構免稅提案,同時建議明確非營利民辦教育機構的認定標準、關聯交易管控,以及機構不再符合優惠條件時的稅務處理原則。她認為“荒地”“未投入使用”“緩慢投入使用”三個概念尚未充分明確,建議在相關規定中補充“及政府細化規定”,並統一0.2%稅率的起算時間,明確是由未使用之日、應投入使用期限屆滿之日,還是主管部門認定土地狀況之日起算。她還建議對因徵地拆遷、行政手續、規劃調整、糾紛或不可抗力受阻的土地明確處理方式,避免對非因土地使用人過錯的情形適用高稅率。
段秋霞還建議補充第9條第12款,規定對年度應納稅額較小的家庭按政府規定免徵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此為草案現有免稅情形之外的補充建議。討論中,代表們要求充分評估對地方預算的影響,完善過渡條款,並在法律生效前準備好指導文件。阮氏越娥強調,稅收政策應創造發展動力、培育可持續稅源,優惠要落到真正需要鼓勵之處,義務應清晰、相稱,平衡國家、民眾和企業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