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10月23日上午向國會提交一項法律修訂草案,擬對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非農業用地按0.2%稅率徵稅,且不設起徵額度。適用對象將依據土地法相關規定確定。該提案在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上提出,是當天審議的多部稅法修訂內容之一。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審查機構基本贊同這一方向,但認為草案第7條第8款與現行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及土地法修訂草案仍存在不一致之處,尤其是適用對象的認定依據。委員會要求起草機構釐清新增條款與現行法律第7條第6款的關係,並統一術語、概念、標準和適用範圍,特別是排除情形和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
審查機構還提出,應明確0.2%稅率與土地法項下各項應繳款項之間的關係,避免重複設定財政義務,同時不降低目前適用0.15%稅率情形的義務。草案還需補充政策對國家預算、納稅人及實際執行能力的影響評估。相關要求使政策難點不僅在於稅率高低,還在於如何認定撂荒土地、延遲使用時間以及執行機制。
越南房地產經紀人協會主席阮文定對徵稅提案表示贊同,認為房地產稅應針對囤積資產和投機對象,而非自住購房者或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地產使用者。他建議按撂荒時間設計累進稅率,並舉例稱韓國對撂荒或整治中的土地,撂荒超過2年稅率為5%,5年後為8%,7年後為9%,超過10年為10%。
阮文定稱,稅負隨時間增加會促使業主在繼續空置與投入開發、出租或轉讓之間作出權衡;若疊加貸款利息和機會成本,單純持地待漲將變得更昂貴。他還提出,除對撂荒土地徵稅外,應嚴格處理未按進度開發項目的企業,將土地財政義務與項目進度規定結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