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4日上午討論《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發言中支持草案減少企業行政手續、向地方分權以及將新型經濟工具入法的方向,但同時要求明確事後監管、環境信息公開和廢棄物處理資金等配套安排。
河內市國會代表蘇輝武表示,落實政府第17號和第66.19號決議已使手續辦理時間和合規成本減少逾52%,此次修法有必要延續改革成果。但他指出,草案將須開展環境影響評估(ĐTM)和申請環境許可證的對象減少逾90%,這一削減須與事後檢查能力同步考量。他引述數據稱,2022至2025年階段檢查1074個設施,違規發現率為42%,高於前一階段的34%;河內市10月22日公佈的檢查結論顯示,2023年檢查25個單位、2024年檢查22個,2025年至2026年4月未開展檢查,抽查5個單位檔案中3個有環境行政違法跡象但未移送處理。
蘇輝武還指出,全國324個運營中的工業園區有309個已建成集中汙水處理系統,佔比逾95%;但723個工業集群中僅251個有此類設施,佔34.7%。他擔憂,若工業集群內的次級項目獲免環評,在水源承載能力未公佈、且無需試運行廢棄物處理工程的情況下仍可能獲准排放,汙染風險將上升。他建議在未完善基礎設施的工業集群中,對排放量大、涉及危險廢物或高風險工藝的項目不免除環評,並規定水源承載能力公佈期限及等待評估期間的臨時管控機制。
廣治省國會代表阮明心就草案第115條將環境信息提供服務完全移出環境在線公共服務概念提出關切。他認為,簡化信息提供方式有必要,但環境信息直接關係透明度、信息獲取權和社區參與。若未明確在電子環境中公開、更新和提供環境數據的責任,民眾參與意見和企業收集數據可能依賴各機構做法,缺乏統一和及時性,增加合規成本。他建議研究環境信息在線公佈的專門規定,對已公開信息不增設行政手續,並明確提供責任、數據開放範圍和獲取方式。
安江省國會代表範黃清雲關注農藥包裝回收處理難題。她引述數據稱,2020至2024年全國建設近18.8萬個收集池,收集逾360萬公斤農藥包裝,但僅約60%按規定處理,40%仍積存;此類危險廢物處理成本約每噸3000萬越南盾,超出許多地方財政能力,使用後的包裝仍被遺留在田間。她建議在第61條中明確地方政府根據耕作面積、廢物產生量、地形和人口密度安排並維護收集池及集中點的責任,在第55條完善與生產者延伸責任(EPR)掛鉤的財政支持機制,並補充農藥銷售機構配合回收、接收和移交包裝的責任,形成從生產商、經銷商到使用者和處理單位的收集鏈。
討論中,代表們還就受控試驗機制、低排放區設立權限、環境事故責任、生產者延伸責任實施路線圖、源頭垃圾分類與收運處理銜接,以及碳市場獨立審定機構認可、排放配額和碳信用作為財產權、國家登記系統管理機制等提出具體建議。會議顯示,修法爭議焦點不在於是否減少手續,而在於如何以可執行的事後監管、透明的信息公佈和穩定的資金安排承接分權與簡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