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就一名公民詢問有功者親屬在將園地轉為住宅用地時能否享受土地使用費減免作出答覆,指出減免對象和幅度須依照現行有功者優待法規確定,具體個案應向地方職能機構提交材料處理。
提問者自稱是革命有功者的親生子女,其父曾獲一級抗戰勳章,他詢問依據第131/2021/NĐ-CP號法令將園地轉為住宅用地時,是否可享受減免70%土地使用費。財政部未直接確認其是否符合條件,而是列出相關法律依據。
財政部援引第103/2024/NĐ-CP號法令第19條第4款,其中規定對屬於有功者法律規定的土地使用費減免對象,在住宅用地分配限額內(包括分配土地、變更土地用途、為正在使用土地者頒發證書)減免住宅用地使用費。該法令已經第291/2025/NĐ-CP號法令修改補充。
關於有功者優待政策,財政部說明現行依據為革命有功者優待法令及第131/2021/NĐ-CP號法令,後者由原勞動榮軍與社會部、現內務部主持制定,其第104條、第105條具體規定土地使用費免徵、減徵對象。
財政部還表示,依據第103/2024/NĐ-CP號法令第44條、第48條及相關修改補充條款,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土地管理機構、稅務機關、土地登記辦公室等有責任組織實施並指導解決相關疑難和建議,建議提問者根據具體檔案聯繫地方職能機構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