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10月25日向國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提交《數據安全法》草案,提出以風險分級方式管理數據,對低風險數據儘量減少不相稱的義務。草案由公安部副部長、上將範世松(Phạm Thế Tùng)作說明。
草案將“數據安全”界定為在數據全生命週期內保障其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並確保數據處理活動不損害國家數據主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安全以及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同時提出“國家數據主權”概念,指國家頒佈政策法律、管理、控制和保護屬於越南管轄範圍內數據的最高權力。
公安部說明稱,現行《網絡安全法》《數據法》《個人數據保護法》和《人工智能法》各管一個側面:網絡安全法保護信息系統,個人數據保護法保護數據主體權利,數據法規範數據的建設、治理、開發和共享,尚無法律把數據本身作為獨立保護對象、覆蓋從收集、創建、存儲、處理、傳輸、共享到銷燬的全過程。
草案的實踐依據是網絡攻擊風險在規模和性質上持續上升。公安部稱,針對性攻擊呈增加趨勢,從廣撒網式攻擊轉向長期、深入、隱蔽地收集數據;個人數據在暗網被大規模非法出售,網絡詐騙和勒索軟件造成顯著經濟損失。公安部認為,現有應對能力已跟不上風險增長的速度。
草案還援引越共中央政治局2024年12月22日第57-NQ/TW號決議,該決議將保障網絡空間國家主權和數據安全列為國家數字化轉型進程中不可分割的先決條件。公安部表示,制定該法旨在把這一政治方向制度化,形成統一的數據安全法律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