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一名女子在製作豬肉扎和肉丸時使用硼砂,被法院以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罪判處2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執行,考驗期48個月。判決於2026年10月30日在興道坊海寧組文化館進行的流動審判中作出。

根據起訴書,2026年7月30日,武氏香(Vũ Thị Hường)在安慶鄉進明村家中使用硼砂生產129公斤扎肉和18.3公斤豬肉丸。起訴書稱,她明知硼砂不在食品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名錄內,仍故意使用,以使產品口感脆、有韌性、便於銷售。

武氏香已交付銷售138公斤扎肉和肉丸,其餘尚未售出即被職能部門檢查發現並扣押。鑑定結論認定,被扣押的扎肉、肉丸樣品及粉末狀物質均含有硼砂。

庭審中,檢察官分析了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公眾健康的責任,並結合被告人個人情況及減輕情節提出量刑建議。合議庭依據《刑法》第317條第1款a項、d項,以“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罪”作出上述判決。

同日該流動審判還審理了一起涉毒品案件。起訴書稱,2026年6月1日在塗山坊,範文德與阮玉陽商定合買毒品共同使用,由範文德出資、阮玉陽直接以50萬越南盾向劉廷貴購買甲基苯丙胺並準備場所和工具。法院判處阮玉陽42個月、範文德48個月有期徒刑,罪名是“組織非法使用毒品”;劉廷貴因“非法買賣毒品”被判48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