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補充草案,焦點集中在罰款額度與強制執行措施兩項內容。多名代表對草案第24條擬將個人最高罰款從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提出意見,同時就替代性處罰與強制執行方式提出建議。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範慶豐蘭(Phạm Khánh Phong Lan)表示,應結合實際收入評估提高罰款的效果,不能認為罰款越高威懾力越大。她以闖紅燈為例指出,越南汽車罰款為1800萬至2000萬越南盾、摩托車為400萬至600萬越南盾並扣減駕照分數,部分情況下罰款可能超過車輛價值,導致駕駛人棄車,進而失去謀生工具。她提出“不要因為處罰而讓民眾陷入貧困”。
就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的措施,範慶豐蘭建議慎用斷電、斷水、斷網或暫停車輛檢驗等手段,避免過度影響當事人生活和經營。她主張研究在適當情形下增設公益勞動形式,讓違法者通過直接服務社區認識自身責任與行為後果。她還提出,應建立機制防止企業關閉違法場所後另設新公司或以他人名義登記以逃避責任。
同團代表阮氏紅幸(Nguyễn Thị Hồng Hạnh)就草案擬在都市地區適用更高罰款額度提出,應審慎界定適用範圍,僅考慮特別都市和特別經濟區,並與相應行為掛鉤,在保持威懾的同時限制社會反彈。她還建議在法律中明確向政府負責行政處罰執法管理的牽頭機構,而非交由政府另行規定細節,並補充規定向被處罰個人和組織提供相關數據、材料的責任,保障其瞭解處理依據。
代表陳氏妙翠(Trần Thị Diệu Thúy)則支持提高罰款額度。她以酒駕和交通違法處罰為例稱,提高罰款帶來了民眾意識的明顯轉變,酒席上因開車而拒酒已成常見情形。她認為,與守法程度較高的國家比較時應考慮越南當前實際,現階段提高罰款是必要的,若干年後下一屆國會可再討論下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