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期間,建設部部長陳鴻明就國會代表關注的問題作出解釋。他表示,發展保障性住房是面向住房困難人群的政策,但保障房轉讓需要設置條件,以防有人借政策牟利。
陳鴻明提出的觀點是,保障房購買者不能僅因五年轉讓限制期屆滿,就當然按市場價格出售房屋。這一表態觸及保障房政策目標與購房者財產權利之間的平衡問題,討論中出現了不少相關疑問。
按照現行安排,保障房購買者可依適用條件享受土地、稅收和優惠貸款等方面的政策,同時須遵守有關購買、使用和轉讓的嚴格規定。河內市民阮氏深今年抽中金鐘保障房項目一套住房,她表示自己買房是為居住而非轉手獲利,但五年內工作調動、成家、生育或財務變故都可能發生,若限制期滿仍不能按市價出售,購房者對財產的處置權能保障到何種程度,令她存疑。
居住在河內定功坊保障房的胡藍表示,國家支持土地使用費並提供優惠貸款,他完全贊同;但五年後仍不能按市價出售,而購房者要自行承擔貸款、利息和生活變動,他質疑修訂政策究竟是在保護購房者,還是隻保護住房不被買賣。
企業方面也提出具體操作問題。G6投資與發展集團股份公司董事長阮英奎認為,新規可能使銀行對購買二手保障房的人放貸更為謹慎:借款人失去還款能力時,保障房作為抵押物因受讓對象受限而比商品房更難處置,銀行可能要求追加抵押物或降低貸款比例。他還提出,原開發商不再參與已發證住房的轉讓交易後,由誰確認新購房者符合條件、由誰負責審核材料。
河內嘉林一名保障房開發商代表建議,政策應區分兩個目標:阻止購買保障房用於投機,同時保障自住購房者的合法權益。若擔心購房者享受優惠後轉售賺取差價,可研究收回部分優惠利益的機制,或在具體情形下適用相應財務義務,而不是一律延長轉讓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