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併日7月1日之前招聘公務員的情況如何處理?

阮氏幸女士向內務部提出了關於在2025年7月1日之前招聘公務員的問題。

阮氏幸女士表示,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第70條的規定:在本法令生效之前已完成第一輪招聘程序的,可以繼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法令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招聘。

如果在3個月內未完成,則取消招聘期。

據阮女士介紹,嘉萊省(舊)已於2024年組織公務員招聘,並於2024年11月25日完成第二輪考試。然而,至今省人民委員會和內務廳仍未公佈招聘結果的批准通知,因為尚未收到內務部的具體指導。

因此,阮女士建議部門儘快發佈指導文件,以便省份有依據實施,保障自2024年12月至今暫停的應試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已完成第一輪公務員招聘程序但在7月1日之前的情況如何處理?

關於阮女士的反映和建議,內務部已在電子門戶網站上作出回應。

內務部明確指出:根據2025年《公務員法》,政府已發佈第170/2025號法令,規定了公務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其中第70條已規定了對在本法令生效之前已完成招聘程序的過渡情況。

第70條規定,如果在本法令生效之前已完成第一輪招聘程序,可以繼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法令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招聘。

如果在3個月內未完成,則取消招聘期。

最遲至2027年7月1日,各部委、中央機關和地方必須完成將公務員安排到工作崗位並按照管理規定對應職級的工作。

在此期間,被安排到領導、管理崗位的公務員,可以對應職級而無需具備國家管理知識、技能培訓證書。

如果有關權力機關發佈的關於幹部工作的文件包含試點內容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同的內容,則按照權力機關的新規定執行。

自2025年7月1日起,按照2008年《公務員法》及2019年《公務員法修正案》規定正在實習的人員,將被安排到招聘崗位對應的公務員職級。

對於在2025年7月1日之前的實習時間的評價,將按照第138/2020號法令關於公務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以及第116/2024號法令對第138/2020號法令的修改補充和第06/2023號法令關於公務員入職質量檢驗的規定執行。

如果有關權力機關評價、認為不符合要求(僅適用於截至2025年6月30日實習時間達到6個月及以上的人員),則按照規定取消招聘決定。

內務部建議阮女士聯繫有招聘權限的機關以獲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