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時提出,應明確禁止利用收養程序招募、轉移或運送兒童,用於人口販運、剝削或獲取組織、器官。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在討論中表示,收養程序旨在為兒童提供家庭環境,不能成為買賣、轉移或虐待兒童的門戶。他肯定草案新增禁止行為、核實被遺棄兒童以及在撤銷收養決定時保護兒童等規定,但認為仍不足夠。
阮武忠建議在草案第5條中補充規定:嚴禁利用送養、收養招募、轉移、接收、運送兒童,以進行人口販運、剝削或獲取組織、身體器官;嚴禁將收養與要求捐獻、摘取、移植組織、器官或任何非法醫療干預掛鉤。他還提出,曾因上述罪名被定罪者應永久不得收養兒童,對夫妻雙方及直接照料兒童者的背景審查都應從嚴。
在程序方面,阮武忠建議強制建立“兒童評估與照料方案報告”。對於涉外收養,檔案須體現已在合理期限內于越南國內尋找替代家庭的結果,以確保《海牙公約》國內優先安置原則落到實處。他還提出,職能部門應核實每起案件的自願性及異常跡象,例如檔案前後不一致、有中介施壓、款項不透明、要求儘快帶走兒童等;一旦發現風險跡象,應暫停交接並報告兒童保護機構和公安。
林同省國會代表楊克梅(Dương Khắc Mai)則指出社會福利機構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按草案,外國人或海外越南人向社會福利機構繳納的款項中,一部分可用於支付員工報酬,而這類機構同時有權審核、評估並就兒童被收養提出書面意見。楊克梅認為,機構既參與評估推薦、又有員工因兒童被收養而獲得報酬,容易產生利益衝突。
楊克梅建議在法中補充管理原則:款項須透明核算並接受監督檢查;員工報酬應依據實際工作量,絕不能與兒童被收養的數量掛鉤;款項不得影響對兒童收養的評估、推薦和同意。關於終止收養關係,她提醒養父母不再能“直接照料”不等於必須“終止法律關係”,法院在決定前應考慮將監護、照料權轉交收養家庭其他成員,並依據兒童意願和情感聯繫,僅在確有必要且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時終止。
楊克梅還建議補充保護養子女及善意第三人已產生合法權益的規定:當收養決定被認定違法處理時,養子女不應被要求返還已領取的照料、養育和教育費用,辦理檔案過程中有過錯者須依民事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