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下午在會場討論《收養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加強收養流程監管、防止這一人道程序被用於買賣、轉移或剝削兒童提出意見。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警告,存在利用收養手續實施買賣、轉移兒童,或獲取兒童組織、器官的風險。
阮武忠建議補充具體評估檔案要求,逐一查明兒童處境、需求與意見,核實親屬信息,並記錄對原生家庭的支持及已考慮的其他照護方案。涉及涉外收養時,檔案須記載在越南尋找合適家庭的結果和合理尋找期限,以符合《海牙公約》優先在境內安置兒童的原則。
他還建議明確禁止的行為,包括利用收養招募、轉移、接收、運送兒童以進行人口買賣、剝削或獲取組織、器官;收養不得與捐獻、摘取、移植組織器官或非法醫療干預掛鉤。他並提出,曾因人口買賣、買賣或侵佔人體組織器官被判刑者不得收養兒童,審查應覆蓋夫妻雙方及實際照護兒童的人。
阮武忠表示,凡出現異常跡象,都應核實兒童出身、身份、親屬關係及自願性,而不只限於被遺棄兒童。若檔案前後不一致、有人中介施壓、出現不明款項、要求儘快帶走兒童或附加醫療干預條件,主管部門應暫停交接,以保障兒童安全。
順化市國會代表阮氏酉(Nguyễn Thị Sửu)提出,應確保兒童在同意收養和選擇收養家庭時的聲音與意願真正得到尊重。她基本贊同草案關於保障兒童最大利益的規定,但認為關鍵不只是寫明兒童擁有哪些權利,還要設計機制使這些權利可落實、可檢查、可監督。
阮氏酉說,一項收養決定可能只在某一時點作出,但其法律、情感和心理後果可能伴隨一個人一生。她贊同按年齡和成熟程度考慮兒童意見、滿9歲須經其同意,同時質疑一份簽名的同意書是否足以證明兒童真正自願,尤其對曾被遺棄、心理處境複雜、殘疾或有特殊照護需求的兒童。
她建議補充原則:聽取兒童意見應直接、私下進行,方式適合其年齡、成熟程度、溝通能力和心理狀況,意見與諮詢結果須記入檔案。對疑似受到施壓、脅迫或有特殊照護需求的兒童,主管部門應確保社會工作者或具備相應專業的人員參與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