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統一文本第138條對沒有土地權屬證明的家庭和個人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權證書作出規定,核心條件之一是土地所在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該地塊不存在爭議。該條款收錄於2026年3月16日的第44/2026/VBHN-VPQH號統一文本,涉及土地所有權制度、國家權限與責任以及民眾義務等內容。
根據條文,使用土地的家庭和個人按開始使用的時間分為不同階段:1980年12月18日之前、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之前、1993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各階段均以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無爭議為前提,再按住宅用地限額或實際使用狀況確定可獲承認的面積。
對於建有住房及生活服務工程的地塊,若面積等於或大於第141條第5款規定的住宅用地承認限額,則按限額承認住宅用地且無需繳納土地使用費;若實際建房面積超過該限額,超出部分須繳納土地使用費。若地塊面積小於承認限額,則整塊地塊被確定為住宅用地且無需繳費。
用於非農業生產、經營、商業和服務的地塊,按實際使用面積承認非農業生產用地、商業和服務用地,使用形式為有償劃撥土地,使用期限為長期穩定。在確定住宅用地和上述用地後剩餘的面積,按土地現狀認定:屬非農業用地而非住宅用地的,按前述非農業用地規定處理;屬農業用地的,按國家無償劃撥土地形式承認。
若使用者希望將剩餘面積認定為非農業用途且符合縣級土地使用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建設規劃或農村規劃,則可按該用途承認,但須依法繳納土地使用費。此外,1993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使用土地的情形,條文規定須履行法律規定的財政義務。
條文還規定,多戶家庭和個人共同使用一塊土地時,住宅用地限額按各戶限額之和計算;一戶使用多塊建有住房的地塊且經確認自1993年10月15日前已穩定使用,則每塊地塊分別按相應規定確定限額。對於已穩定用於農業用途且無爭議的土地,按國家無償劃撥形式發證,面積不超過第176條規定的個人農業用地限額,使用期限自獲證之日起算,超出部分須轉為向國家租地。
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暫時按現狀使用土地直至國家收回,並須按規定申報登記土地。條文明確國家有責任向已登記且符合條件的情形發放證書,具體細則由政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