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偵查機關近日發佈補充調查結論,建議對發生在BMC公司、西貢商業銀行(SCB)及相關單位的案件中的27名被告提起公訴。罪名包括“違反銀行活動、與銀行活動有關的其他活動規定”“貪汙財產”“行賄”和“受賄”。27名被告中,18人正被羈押,4人取保候審,5人潛逃並被通緝,偵查機關建議缺席起訴。

調查結論認定,BMC董事長兼總經理阮文玉與副總經理兼會計長範黎雄於2010年會見萬盛發集團前董事長張美蘭及SCB前董事長阮氏秋霜(正被通緝),商討在信義銀行和舊SCB貸款事宜。據阮文玉和範黎雄供述,張美蘭同意出面影響並介紹BMC獲得銀行貸款,條件是她可使用部分貸款資金。

由於銀行規定單一企業客戶貸款上限為500億越盾、個人客戶為300億越盾,阮氏秋霜指導阮文玉和範黎雄設立天玉和仁和兩家“幽靈公司”,並聯合其他9名個人共同署名貸款。2010年至2016年間,BMC集團共簽署19份信貸合同,目前未償餘額超過4437億越盾,已無能力償還。

調查認定,SCB放款後,範黎雄通過阮氏秋霜的兩名員工向她轉交1235億越盾。張美蘭僅承認介紹BMC貸款,並稱資金由阮氏秋霜使用。但偵查機關認定張美蘭實際操控使用935億越盾貸款,涉及19份合同中的10份,雖不認罪,仍有足夠依據認定其與阮文玉等人共犯“違反信貸機構貸款活動規定”罪。

截至2024年8月,張美蘭被認定對SCB負有超過7463億越盾的補救責任,包括935億越盾未還本金及產生的本金、利息、費用和罰款。偵查機關認為無需在本案中追加追究張美蘭刑事責任,理由是其行為與萬盛發—SCB案第一階段已審理的500多份信貸合同手法相同,且她已被判處死刑、目前正在服無期徒刑,追加審判不會改變已宣判的刑罰性質,但仍須強制其承擔補救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