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2025年8月15日正式生效的第188/2025號法令規定(部分條款自7月1日起生效),有五種情況在就醫時無需出示醫保卡即可享受醫療保險(BHYT)權益。
根據第188號法令第37條第2款,6歲以下兒童即使沒有醫保卡,只要有出生證明或出生證,仍可享受醫保卡持有者同等的醫療服務和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費用。
父母或親屬需出示出生證明原件或複印件。對於新生兒,父母或親屬需在病歷上簽字確認,或在孩子無父母或親屬的情況下,由醫療機構代表在病歷上確認。
這一規定自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確保兒童在完成醫保卡申請手續前即可享受健康保障權益。
正在等待補發、更換或調整醫保卡信息的參保人員,在就醫時需出示社保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接收申請和預約結果的證明,以及身份證明文件。
醫療機構將在核對信息後,按照醫保權益支付費用。這也是第188號法令第37條第2款自8月15日起生效的規定。
第54條第1款規定:緊急情況、失去意識或已死亡未及時出示醫保卡的人員,如醫療機構能核實其醫保卡號碼或參保狀態,仍可享受醫療費用報銷。
這一規定自7月1日起生效,旨在緊急情況下快速處理。
醫保卡丟失、損壞或信息錯誤但尚未調整的人員,如能核實有效的醫保卡號碼,根據第54條第2款,仍可享受醫療費用報銷。
這一規定避免了因技術或手續問題導致的醫療服務中斷。
對於已列入國家預算支付醫保名單但尚未領取醫保卡的人員,如有社保機構確認,醫保基金仍可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54條第3款的規定保護了弱勢群體的權益,如貧困、近貧困、少數民族、有功人員等。
在上述情況下享受報銷的條件:患者需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公民身份證、出生證明、出生證、預約單等)。醫療機構需與社保機構合作核實有效的醫保卡號碼。報銷將按照相應群體的醫保權益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