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成立企業:提案有什麼新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擴大了公務員的權利。根據草案,公務員可以簽訂合同,在目前工作的公立事業單位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進行職業活動。

此外,根據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公務員還可以參與投資、成立、管理、運營以及在他們工作的單位成立的企業工作,或參與成立以商業化研究成果、有效利用知識產權、發明和數字技術。

公務員還可以被派往科學和技術組織、高等教育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工作一定時間。可以在國內外企業投資、成立、參與管理、運營或參與技術開發。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作為負責人必須得到直接管理權限的上級同意;在這些組織工作期間,公務員可以保留工資和其他現行享受的制度、政策,按照規定進行規劃、任命、培訓、培養。

公務員還可以根據專業法律和有權限級別的規定,在規定的業務活動和工作時間之外行使其他權利。

與《青年報》交流時,原內政部副部長阮進丁博士表示,現行法律公務員只能投資,不能參與管理、運營。而在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中,內政部提出了更廣泛的建議,允許公務員投資、成立和運營企業。

丁博士認為,不應擔心這種擴大會導致公務員的衝突或濫用權力。因為實際上,這裡的公務員主要是在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不直接參與國家管理或政策制定。

此外,這裡的企業是由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成立或參與成立,以商業化研究成果、有效利用知識產權、發明和數字技術。同時,在國內外企業開發技術。

“在當前情況下,為公務員創造條件,‘放鬆’是合適的,有利於公務員參與經濟活動,為國家在新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丁博士說。

需要規定以避免濫用職權

關於上述問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範文和代表表示同意“擴大”公務員在商業活動中的權利的建議。

他說,這些建議在草案中已經在一些先前的法律中有所規定。其中,關於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的法律已經規定,在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工作的公務員可以投資、參與管理、運營由該教育機構成立的企業。他們可以參與成立企業,以商業化由該機構產生的研究成果。

但和代表建議起草機構應明確規定,普通公務員可以參與投資、成立、運營企業。而對於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應規定更嚴格,甚至在某些重要領域不允許參與。同時明確規定報告責任和防止公務與商業活動之間利益衝突的機制。

因為根據和代表的說法,過去一些地方的報告顯示,有公務員利用親屬名義註冊企業,從而在管理中造成困難,容易導致違反廉潔公務原則。

因此,需要明確規定公務員在參與企業管理、投資時的違規處理,特別是濫用職權為個人利益服務的情況。

不得逃避分配的任務

阮進丁博士還表示,儘管放寬,但草案已經明確規定了公務員參與經濟活動時的管理問題。其中包括不得逃避、推卸、迴避分配的任務和責任。

不得從事與生產、經營、人事工作相關的事項,根據反腐敗、節約、反對浪費、保護國家秘密的法律規定。

以及根據法律和有權限級別的規定,在任職期間、離職後、退休後不得從事的其他事項,除非其他專業法律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