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務員轉為公務員需要哪些條件?

內政部已就民眾關於從公務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問題作出解答。

據此,鄧維安先生反映自己是事業單位的公務員,他於2020年6月1日獲得招聘決定,從招聘之日起至今已工作5年6個月。

因此,他詢問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規定被接納為公務員的條件?

從公務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

對此,內政部表示,關於接納為公務員的標準和條件已在政府第170/2025號法令第13條第3款中具體規定,該法令規定了公務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據此,根據使用公務員的機構中每個工作崗位所需公務員的比例、分配的編制指標以及需要招聘的工作崗位的要求,有招聘權限的機構負責人或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查,對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如果滿足《公務員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公務員報考條件,則接納為公務員。

除《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外,或在紀律處理期限內、正在執行紀律決定期間、正在執行黨和法律規定的相關紀律規定期間。

本條第1款b點(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公務員 – 記者注)、c、d、e、g和h點規定的情況必須依法工作滿5年以上,已繳納強制社會保險(如果不連續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助,則可累計,包括之前在本條第1款b、c、d、đ、e、g和h點規定的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從事與預計接納的工作崗位要求相符的專業、業務工作。

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第67條的規定,內政部建議鄧先生聯繫有招聘權限的機構,以解決其報考工作崗位的公務員招聘問題。

被建議接納為公務員者的檔案

法令還明確規定了被建議接納為公務員者的檔案。

包括根據現行規定在提交接納檔案前30天內填寫的個人履歷表,由工作單位確認。

預計接納工作崗位要求的文憑、證書和其他文件的副本。

由有權限的衛生機構在6個月內出具的健康證明。

被建議接納者根據接納機構要求,對政治品質、道德品質、專業和業務水平、能力、工作過程進行的自我評價和評估。

如果本款規定的接納檔案組成部分已由有權限機構批准並存於國家數據庫中,則可用來替代相應的紙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