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務部正在就取代第112/2020號法令和第71/2023號法令規定的公務員紀律處理法令草案徵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令草案補充了關於排除、免除或減輕紀律責任的具體規定,以確保與2025年《公務員法》的統一性,並制度化黨中央委員會和政府的決議規定。
公務員將被免除紀律處分的情況
其中草案規定了排除紀律處分的情況,包括一個或多個情節可免除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 在發生違規行為時,被有權機關確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被有權機關確認在緊急情況下、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障礙而違規,依據《民法典》和關於執行公務時緊急狀態的法律規定。
–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已按規定權限、程序、手續執行,未謀取私利,但因客觀原因造成損失。
– 執行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改革創新建議,並被有權機關確定已正確執行方針,動機純正,為共同利益,但發生損失。
– 違規行為達到應受紀律處分程度但已去世。其他情況依據《刑法典》和有權機關的規定。
同時,草案還規定違規行為具有一個或多個情節將加重紀律處分程度。
包括已被機關、組織、單位要求檢討但不執行、不改正缺點、違規行為。
不主動承認缺點、違規行為,紀律處分形式與違規內容、性質、程度不相稱;造成物質損失應賠償但不賠償,不補救後果或補救不符合有權機關要求,不主動上繳因違規所得的錢財、財產。
應對、推諉、阻礙檢查、監督、監察、審計、調查、起訴、審判、執行過程。包庇違規者;威脅、打擊報復鬥爭、舉報者、證人、提供違規文件、證據者。
有組織違規,是主謀;提供信息、報告不實;阻止他人提供違規證據;隱藏、修改、銷燬證據,偽造文件、檔案、證據。
利用職務、權限,利用緊急狀態、自然災害、火災、疫情執行社會民生和國防、安全政策以謀取私利。強迫、動員、組織、協助他人共同違規。
提議可減輕紀律處分程度的情節
草案還規定違規行為具有一個或多個情節可減輕紀律處分程度。
包括主動報告違規行為,自覺承擔個人對缺點、違規行為的責任,並在檢查、監督過程前後主動承認與違規內容、性質、程度相稱的紀律處分形式。
主動提供信息、檔案、文件,充分、真實反映共同違規者情況。
主動停止違規行為,積極參與阻止違規行為;自覺上繳腐敗財產,賠償損失,補救自己造成的後果。
草案補充了中止、延期執行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撤銷已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情況。
據此,正在執行紀律處分決定時,如有有權機關關於暫停調查、暫停案件、延期開庭或延期執行監禁刑罰的決定,則有權處理行政紀律的機關按規定發佈延期執行紀律處分決定的決定。
已執行完畢紀律處分決定時,如有有權機關關於排除、免除刑事責任的決定,則有權處理行政紀律的機關發佈撤銷已執行的行政紀律處分決定的決定,並刪除記錄在公務員檔案中的紀律處分形式。
新規定未考慮紀律處分的情況
關於未考慮紀律處分的情況,草案刪除了公務員正在享受年度休假、制度休假、有權機關批准的私事休假的情況。刪除此規定是為了與幹部、公務員的規定統一,避免利用此情況拖延紀律處理。
草案還補充了未考慮紀律處分的情況,適用於男性公務員在妻子去世或妻子無法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時,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障礙,依據《民法典》和關於緊急狀態的法律規定,除非違規者書面要求考慮紀律處分以明確《民法典》規定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