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正在徵求各部委意見的草案,新建、維修、改造、搬遷的建築項目必須進行建築許可,除非建築法中規定的免許可情況。
然而,建築許可的規定將朝著簡化、精簡的方向實施,以方便企業和民眾。
建築法修訂草案中的建築許可規定將從準備階段到開工時間點實施,國家建築管理機構僅對每個項目、建築項目進行一次控制(每個項目、建築項目僅需執行一項行政程序)。
屬於建築專業機構審查對象的項目則無需頒發建築許可證(屬於公共投資項目、PPP項目、大規模商業投資項目或對安全、社區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對於其餘項目,國家建築管理機構通過建築許可證頒發程序進行管理。
據此,所有項目對象將在線進行建築許可,許可文件被簡化,建築許可的條件是必須符合規劃和土地使用目的。
法律草案還提高了設計顧問對確保工程安全的責任,許可機構僅檢查顧問的執行結果。
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許可頒發時間,預計最多7個工作日,比現行規定的15-20天減少一半時間。
七組項目將免於建築許可
同樣根據建築法修訂草案,未來將有七組項目免於建築許可。
這些是國家機密項目、緊急建築項目、特殊公共投資項目;按特殊投資程序進行的投資項目、臨時建築項目。
位於兩個或更多省級行政單位區域內的建築項目、符合城市規劃法和農村規劃或已獲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專業技術性質規劃的非城市沿線建築項目。
海上屬於離岸建築投資項目且已獲主管機關分配海域以實施機場項目、機場項目、機場外飛行保障項目。
不屬於廣告法規定必須頒發建築許可證的廣告項目、電信法規定的被動電信基礎設施項目。
屬於建築投資項目且已獲建築專業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審查的項目,並按規定經投資決策人批准。
屬於住房投資項目、具有詳細城市和農村規劃或已獲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城市設計或建築管理規定的城市區域投資項目的獨立住房項目。
四級建築項目、規模低於7層的獨立住房,在農村、山區、海島地區投資建設。
對於免於建築許可的項目組,項目業主、住房業主有責任在開工時間點向地方主管建築管理機構發送通知及相關文件以進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