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剛剛提交司法部審查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中,財政部正式放棄了對房地產銷售利潤徵收20%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根據計劃,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將由政府在2025年10月舉行的第10次會議上提交國會徵求意見。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第13條明確規定:個人房地產轉讓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按轉讓價格的2%確定。
因此,對房地產交易利潤徵收20%個人所得稅以及根據房地產持有時間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建議已被財政部撤回。
確定房地產轉讓應稅收入的時間點是轉讓合同生效時或房地產使用權、所有權登記時。
此前,在7月31日由副總理胡德福主持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的政府會議上,財政部也表達了觀點,即對房地產銷售利潤徵收20%個人所得稅、根據持有時間徵收個人所得稅需要有合適的路線圖,確保與土地、住房相關政策完善過程同步,並考慮數據庫、土地和房地產登記轉讓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的準備程度。
財政部還認為,徵稅需要有足夠的信息和相關法律依據,涉及房地產轉讓活動,以確保正確徵收應繳稅款,避免隨意性和負面情況。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房地產轉讓收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轉讓收入、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收入。
土地租賃權、水面租賃權轉讓收入以及以任何形式從房地產轉讓中獲得的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