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2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節約與反浪費法》(全面修訂《厲行節約、反浪費法》)草案提出意見。
草案補充規定“全民節約、反浪費日”為每年5月31日。同時,委託政府詳細規定“全民節約、反浪費日”的組織實施,以確保有效推行。
選擇每年5月31日——1949年5月31日《救國報》刊登文章《什麼是儉》的日子作為“全民節約、反浪費日”,是為了繼續傳播胡志明主席關於節約、反浪費的思想,有助於在全社會建設節約文化。
草案還補充了關於建設國家節約與反浪費數據庫的規定。
這是由財政部統一管理的、與節約和反浪費工作相關的各機關、組織、單位的數據、信息、指標、數字的集合,用於服務國家管理工作,跟蹤和報告全國範圍內的節約與反浪費情況。
同時,草案委託政府詳細規定國家節約與反浪費數據庫的建設、更新、維護、開發和使用。
法律草案提出了9類浪費行為和9類在組織實施反浪費工作中的違規行為,以確保對現行法律未規定的一些行為有充分的處理機制。
同時補充內容,委託政府詳細規定每類浪費行為、具體違規行為,以及對在發生違規行為或浪費行為時相關機關、組織、單位的負責人及相關個人的相應紀律處分。

經濟和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此內容時明確指出,委員會常務委員同意有必要頒佈法律以取代現行法律。
關於具體內容,潘文邁表示,該委員會常務委員建議研究規定問責制;鼓勵和保護提供信息者、反浪費鬥爭者的機制;劃分個人責任和連帶責任。
“建議明確規定在管理範圍內發生嚴重浪費時的紀律處分、免職或辭職原則”,潘文邁說。
關於節約與反浪費實施中的違規處理,經濟和財政委員會主任認為這是法律的重要內容,以解決當前的障礙。
因此,審查機構建議研究具體規定違規處理和賠償責任。
“需要明確規定對發生違規的組織、個人和負責人的處理,以及組織、個人的賠償責任和負責人的連帶責任”,潘文邁指出。
他建議在法律中規定或委託政府規定必須賠償的浪費情況、賠償金額。
此外,審查機構建議研究補充關於採取恢復、重組、轉換使用目的等措施的規定,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資產、項目、基礎設施等的剩餘價值。
委員會認為,這樣的規定將確保符合可持續治理原則,有助於限制預算和社會的雙重損失,同時增加有效再利用財政和公共資產的責任。
這也是積極的補救措施,以避免浪費疊加浪費,除了紀律處分和賠償措施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