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裴春強指派建設廳與司法廳配合,建議廢除2023年第32號決定和2023年第45號決定中不再適用的內容,並在10月份提交市人民委員會。
該廳兼任與司法廳、財政廳共同審查關於胡志明市範圍內臨時使用道路和人行道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規定的任務,依據市人民議會的決議。
建議處理不再符合規定的內容,確保在11月份提交市人民議會的進度。
同時,根據胡志明市的實際需求和條件進行審查,建議建設部、政府修改和補充2024年第44號法令和2024年第165號法令,以提高道路和人行道的管理、開發和利用工作的效率。
與此並行的是,與市發展研究院及相關機構和單位配合,審查和評估胡志明市範圍內道路和人行道的管理、開發和利用項目的法律基礎和必要性。在10月份向市人民委員會報告結果。
與司法廳緊急配合,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發佈文件,具體指導各坊、鄉、特區和相關機構、單位加強按照法律規定管理和臨時使用道路和人行道的工作。
這項工作在10月15日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