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土地拍賣中的投機和炒作

針對一些組織和個人利用土地拍賣活動進行投機和哄抬價格的情況,專家認為,除了增加保證金和禁止棄標者參與拍賣外,還需要補充條件,從一開始就排除那些能力不足的組織和個人。

在政府關於處理土地拍賣中困難和障礙的決議草案中,該草案正在徵求各部委、行業和地方的意見,司法部提議規定,個人在土地拍賣中中標但棄標、不繳納土地款,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的,將被禁止參與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2至5年,適用於中標土地拍賣但不繳納土地款的情況。

此外,中標土地拍賣但未全額繳納土地款的人將被禁止參與拍賣6個月至3年。

中標拍賣但棄標、不繳納土地款,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的個人,將無法收回保證金,並需賠償損失,包括拍賣組織費用、資產拍賣服務費以及拍賣相關其他費用,根據有權批准拍賣結果的機構的通知。

此外,為了阻止近期土地拍賣中普遍棄標的現象,司法部還提議將土地拍賣保證金提高到起拍價的最低20%,最高50%。

此前,根據《拍賣資產法》若干條款的修訂法,個人參與土地使用權拍賣需繳納最低5%、最高20%起拍價的保證金,而組織參與土地拍賣需繳納最低10%、最高20%起拍價的保證金。

就司法部提出的整頓土地拍賣活動的建議與《青年報》交流時,越南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副主席阮國慶表示,除了上述措施外,還有許多解決方案來控制利用拍賣活動擾亂市場、哄抬地價的行為。

首先,需要對參與土地拍賣的組織和個人設定更嚴格的條件。例如,增加參與拍賣者的財務條件,控制參與拍賣者的數據,以避免一人以多個名義提交拍賣文件的情況,並將土地拍賣起拍價提高到接近市場價格。

“這樣可以限制那些沒有實際需求、以炒作目的參與拍賣的人,之後轉售名額獲利,如果無法轉售名額,他們則接受棄標並不繳納土地款,”阮慶說。

阻止土地拍賣中的投機和炒作

河內法律大學副校長阮光俊副教授認為,過去一段時間土地拍賣組織環節產生了不希望看到的後果,即參與土地拍賣者利用拍賣活動推高、哄抬地價。

阮俊表示,這種推高價格的行為旨在確立新的地價基準,遠高於實際價值,以推高已被投機者囤積的周邊地區地價。

這導致出現意外高價中標、以驚人價格中標的情況,之後中標者棄標、不繳納土地款,扭曲土地市場,引起社會恐慌。這也產生了負面的經濟社會後果,降低了國家土地和房地產管理的效率。

據阮俊稱,部分原因在於對中標土地拍賣但棄標、不繳納土地款者的處罰較輕,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為了穩定房價,從源頭上阻止土地投機和哄抬價格,需要加強對土地拍賣活動的處罰。提高保證金將迫使參與拍賣的組織和個人更仔細地權衡和計算。“土地拍賣保證金更高將約束參與拍賣者更高的責任,”阮俊說。

一些土地專家也一致認為,對中標拍賣但棄標、不繳納土地款者禁止參與土地拍賣活動6個月至5年是非常必要的,以從源頭上阻止參與土地拍賣以破壞秩序的行為。

房地產研究與培訓學院院長阮德立表示,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土地拍賣保證金和起拍價過低,許多即使沒有足夠財務能力的人仍湊錢繳納保證金,互相邀請參與土地拍賣,但一旦中標土地拍賣,他們立即轉售、轉讓給他人以獲利。將土地拍賣保證金提高到起拍價的20%至50%是非常必要的,以限制一些土地中介炒作、擾亂拍賣活動。

20%起拍價的保證金應適用於價值高的地塊,而50%起拍價的保證金應適用於郊區、起拍價低的地區。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黎黃州與《青年報》交流時表示,司法部提議採取措施阻止中標拍賣但棄標的組織和個人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在現實中許多人利用土地拍賣活動進行投機、哄抬地價。

然而,據黎州稱,對棄標者實施有時間限制的禁賽措施,如果沒有嚴格的管控措施,將難以實施,因為組織和個人可以借用他人名義或與其他組織和個人聯合參與拍賣。同時,賠償拍賣組織費用、資產拍賣服務費及相關其他費用的規定,與這些組織和個人在哄抬地價中獲得的利益相比微不足道。

“因此,除了司法部提議的解決方案外,還需要補充其他財務處罰措施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例如,可以強制棄標者按一定比例額外繳納與投標金額相關的罰款。這樣,當投標者推高價格越高,額外罰款金額就越大,”黎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