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按私營公司座標建房而與鄰居發生糾紛

相信一傢俬營公司的座標測量結果,達樂省新安坊的一位房主在鄰居土地上建房侵佔約2米,儘管此前雙方曾同意交換土地以解決問題。

新安坊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周文越表示,由於調解失敗,該坊已指導被侵佔土地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說:“目前房屋已建成,地方當局無權處理,因此此事必須提交法院解決。”

建房誤佔部分土地後重新測量並…繼續建房

阮鳳輝(38歲,住新安坊)受其叔叔阮文班委託,起訴黎光H.(32歲,住Dur Kmăl鄉),指控H.建房侵佔班先生約40平方米的土地。

據輝先生稱,2025年3月,家人發現H.在相鄰地塊上施工地基,幾乎侵佔了班先生的全部土地。在新安坊人民委員會邀請協商後,雙方同意臨時交換部分土地,以便H.繼續建設。

然而,之後H.僱傭河內一家公司使用VN-2000座標系重新測量。結果與舊標記不同,因此H.取消協議,按新座標重建地基。當工程完成主體結構時,班先生家人發現H.的房屋仍侵佔其土地1.4-2.5米(總面積約40平方米)。

輝先生說:“我家有清晰的檔案、圖紙和實際標記,但不明白私營公司如何測量座標,竟確定H.的土地完全偏向我家的土地。”

與此同時,黎光H.表示,2024年購買土地時,他依據Guland應用程序上的圖像和前業主指認的電線杆標記,沒有僱傭測量。他說:“起初我以為位置正確就立即建房。遇到鄰居後才知道中間還有一塊地,我停止施工並僱傭有RTK設備的公司重新測量。結果顯示地基偏移,所以我拆除並按紅皮書中的正確座標重建。”

H.認為被指控侵佔土地僅因“舊標記偏移”。他說:“我按紅皮書中的座標施工,有清晰的測量圖。如果錯誤,那是座標的問題,不是我故意侵佔。”他並強調:“職能部門處理到哪裡,我就跟到哪裡。”

測量結果僅供參考,邊界必須根據實地確定

據新安坊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周文越稱,阮春原路92/61巷區域是自發形成的居民區,土地分割小,多次轉手,因此初始邊界未按地籍座標系標準設置,導致偏差。

他說:“被邀請協商時,H.曾承認建錯並同意交換,但之後改變主意,僱傭私營單位單獨測量。紅皮書上的座標符合頒發數據,但實地測量時偏移,導致房屋侵佔鄰居土地。”

該坊多次調解,但房主仍堅持“座標正確就是土地正確”。發現時,工程幾乎已完成,因此難以處理。此前,該坊也邀請土地登記辦公室檢查,但房主不合作。

該坊副主席表示,檔案與實際座標偏差的情況目前相當普遍。他說:“即使一些國家項目也有誤差,何況居民區自行分割地塊。建設或轉讓時,居民應依據實地,與鄰近戶明確協商,不要過於相信紙面座標。”

達樂省土地登記辦公室主任範友方表示,發生糾紛時,專業機構將檢查地籍檔案上的原始座標並實地測量核對。

他說:“私營公司的測量結果僅供參考,沒有法律效力。有權確定土地邊界的機構是土地登記辦公室及其分支機構。”方先生強調。

據他稱,頒發建築許可證時,許可證中始終明確業主責任,必須在開工前報告地方政府以確定實際位置。他說:“居民需嚴格遵守許可證,配合地方政府實地確定邊界以避免糾紛。”

關於反映的1.4-2.5米偏差,方先生認為這是“異常”水平,因為地圖與實地之間的誤差通常僅為幾釐米。

他說:“地籍地圖按標準編制和驗收,如有偏移僅以釐米計,不可能偏差達數米。偏差大的情況必須重新檢查測量流程或核對實地標記。”方先生補充道。

他還認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基於已驗收的地籍地圖,而不是土地登記機構必須重新測量每個檔案。

他說:“頒發證書是一回事,實地建設是另一回事。準備建房時,居民需仔細查看許可證並與政府合作,與鄰近戶交流以避免糾紛。”他建議。

仍需依據實地確定邊界

達樂省律師團副團長楊黎山律師表示,房主依據一傢俬營公司的座標測量結果建房侵佔鄰居土地缺乏法律依據。

他說:“私營公司的測量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性質。私營單位按租戶要求執行,因此無法保證客觀性,也不被國家機關承認。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時,有權機構已明確實地標記和座標。”山先生說。

據山先生稱,政府和土地登記辦公室認為必須依據實地確定邊界是完全正確的。當面積、座標有錯誤或重疊時,職能部門將按已頒發證書重新確定邊界標記。

他說:“房主自行依據私營公司提供的座標建設不準確。此人不能將錯誤的測量數據應用於實際並聲稱自己正確。

如果頒發紅皮書過程中官員錯誤拉取座標,那是個人錯誤,必須由有權機構確定和調整。所有土地邊界都必須依據實地並由國家機關執行。”山律師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