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4日上午,建設部部長陳紅明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建築法(修訂)》草案的呈文。
本次草案的一個新點是修改和補充關於建築許可證的規定,方向是擴大免於建築許可證的對象範圍;簡化手續。
簡化行政手續
同時,從準備階段到施工開工時點,建設管理機構對每個投資項目和建築工程只進行一次行政手續的檢查。
已由專業建設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可免於建築許可證。
據陳明先生介紹,草案還修改和補充了建築許可證的條件、程序和手續,方向是簡化;實現全流程在線辦理;簡化和減少文件和條件,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建築許可證的發放時間(最多7天)。
具體而言,根據草案,在工程開工前,投資者必須擁有建築許可證,但以下情況除外:
國家機密工程;緊急建設工程;屬於特殊公共投資項目的工程;屬於按特殊投資程序投資項目的工程;按規定建設的臨時工程;位於用於國防、安全目的的土地區域內的工程,依據土地法規定;
屬於公共投資項目,由總理、政治組織中央機關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署、國家主席辦公室、國會辦公室、部委、部級機構、政府所屬機構、越南祖國陣線中央機關和政治社會組織的中央機關、各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投資建設的工程;
位於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單位轄區內的工程;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城市規劃或已由國家有權機關批准的專業技術性質規劃的城外線路工程,或已由有權機關批准線路方案的工程。
農村地區7層以下獨立住宅4級工程免於許可證
屬於海上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已由有權機關分配海域實施項目;機場、機場內的工程、機場外保障飛行活動的工程;
不屬於廣告法規定必須申請建築許可證的廣告工程;被動電信技術基礎設施工程;
屬於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已由專業建設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批准;
4級工程、農村地區已確定在總體規劃中且尚未制定建築管理規定或不屬於城鄉規劃法規定必須制定詳細規劃情況的7層以下獨立住宅;
工程內部維修、改造或城市中不臨街且依據有權國家機關規定有建築管理要求的外部維修、改造工程。
維修、改造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符合已由國家有權機關批准的城鄉規劃法規定,確保防火和滅火、環境保護要求。
在報告建築許可證內容審查時,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表示,有意見認為,許可證不是“障礙”,而是保護權益和社會秩序的工具,問題在於許可證的質量和發放流程。
因此,需要簡化流程,明確規定責任、處理時限並公開信息,以便人民和企業監督。
此外,據阮海女士介紹,免於建築許可證有助於減少手續,但需要完善《建築法》或《土地法》中的法律規定,以確保土地上的財產所有權。
“此外,需要補充對已獲許可證但施工不符合設計、改變功能或違反規定的工程的處理機制,確保相關各方之間的統一和明確責任,”阮海女士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