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副總理召開會議討論具有典型核心性質的鄉級模式標準

9月15日,副總理范氏清茶與內務部就3項內容舉行工作會議:關於在村、居民組的居民社區建設自治模式的方案;關於建設具有典型核心性質、與把鄉級真正建成基層運行中心目標相結合的鄉級行政單位模式的方案;以及關於從中央到地方的國家行政系統中各機關、單位組織框架的方案。

哪些鄉被確定為“典型核心”?

據副總理表示,這些都是困難、複雜的內容,需要深入研究,確保實質性和可實施性。具體而言,對於具有典型核心性質的鄉級行政單位模式方案,需要置於鄉級行政單位的總體結構中,而不是新的鄉級行政單位或新的鄉模式。

其中,需要明確界定具有典型核心性質的鄉級行政單位,是擁有現成經濟社會發展空間和基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並具備卓越治理能力的單位。

該模式被分級、授權,並能夠配置相應資源,成為周邊地區及全省的治理、發展和服務中心。該模式既具備內在能力,又能夠聯繫、支持區域內各鄉級行政單位,為共同發展創造動力和輻射力。

特別是,副總理強調需要注意,這不是一種新的鄉級行政單位類型,而應在現有單位的基礎、規模和條件上建設。繼承性必須得到明確體現,未來其他單位若達到相應標準,也可成為具有核心性質的單位。因此,首先需要明確概念,準確定位模式。

關於標準,需要集中於位置、職能和發展潛力;人口規模、自然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基礎設施;運行成果、治理能力、數字化轉型、核心作用和輻射力。

位置、職能和發展潛力是重要因素。人口規模和自然面積仍是基礎因素,但需要結合治理能力和各區域特點加以考慮。

各項標準也需要按各區域、各類型(城市、農村、山區、邊境、海島及特殊地區)靈活設計,不套用單一模式。

總體目標是選擇若干具有卓越治理和發展能力的鄉級行政單位,能夠成為聯結中心,為區域發展創造動力。該模式不僅限於原本是城市行政中心的地區,還必須在具備條件、基礎和實際輻射能力的地區靈活實施。

居民社區自治模式如何?

對於在村、居民組建設自治模式的方案,副總理指出,必須明確人民和居民社區是自治的主體。明確劃分國家事務、社區事務和雙方共同實施的事務,避免重疊,不產生新的機構和手續。

自治模式必須設計為開放、靈活,符合各區域特點,不套用單一模式。組織聯戶組、居民組、社區數字化轉型組、公寓樓內小組或具有共同特點、愛好的小組,可以在更大社區內形成小型自治形式。

重要的是必須基於每個社區的文化、歷史和傳統。以數據和數字化轉型為基礎的治理,加強聯結,發揮自治。不應繼續增設制度層級,而需具體化並組織實施。

關於從中央到地方的國家行政系統中各機關、單位的組織框架,副總理要求確定組織框架必須確保機構精簡、運行高效、有力、有效、暢通;提高國家治理、地方治理和為民眾服務的質量。

與此同時是繼承、穩定、限制動盪,確保連續性和暢通;將組織建設與有效落實分級、授權、數字化轉型以及審查、取消中間環節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