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農業與環境部的提議,對於1999年之前生產的汽車,將適用排放標準級別1(歐1標準);1999年至2016年期間生產的汽車將從決定生效之日起適用級別2(歐2標準)。
2017年至2021年期間生產的汽車,在參與交通時將從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級別3(歐3標準);河內和胡志明市則從2027年1月1日起適用級別4(歐4標準)。
從2022年起生產的汽車在參與交通時將從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級別4;從2032年1月1日起適用級別5(歐5標準);河內和胡志明市則從2028年1月1日起適用級別5。
從2029年1月1日起,所有在河內和胡志明市參與交通的汽車必須滿足級別2或以上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根據已頒發的技術和環境保護證書生產或組裝的汽車型號,在其有效期內將適用與2017年至2021年期間生產的汽車相同的排放標準(級別3)。
基本同意上述路線圖,建設部副部長黎英俊表示,從級別1到級別3和級別4,不符合標準的車輛比例僅佔3-9%,因此社會影響不大。
然而,在河內和胡志明市對2017年至2021年期間生產的車輛組適用級別4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因為其中近16%不符合標準,主要是服務於貨物運輸的卡車和牽引車。
因此,如果在整個地區同步收緊排放標準,將顯著影響運輸和物流成本,尤其是在擁有大型港口和貨物轉運中心的胡志明市。
關於適用排放標準級別5的時間點,副部長黎英俊認為,目前尚未在全國範圍內適用,因為2022年起生產的汽車仍免於首次檢驗,已檢驗車輛數量不多,缺乏足夠的市場影響評估基礎;如果過早適用,可能導致約15%的車輛不符合標準,造成較大混亂。

司法部建議謹慎評估在河內和胡志明市適用級別4和級別5的影響,尤其是在城市規模擴大和社會經濟結構複雜的背景下。同時,需要建立同步支持機制,幫助居民和企業在轉換交通工具時。
總結時,副總理陳洪河強調,適用路線圖應考慮新車生產、新進口車和正在流通車輛之間的一致性和同步性。避免進口車被迫滿足高標準,而國內車輛仍適用較低標準,造成不公平並影響市場。
同時,需要全面評估限制或禁止車輛政策的影響,明確受影響的組織和個人數量,從而制定合適的支持方案,以避免對居民和企業造成混亂和損失。
這些措施可能包括支持車輛設備改進和升級、舊車換新車政策、調整公共交通服務費用和價格、供應新型燃料等。
例如,如果在城市地區限制某些個人交通工具,國家需要安排充足的公共交通工具,以便居民出行便利。當要求車輛達到更高排放標準時,必須確保燃料供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