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航空公司明確航班延誤和取消的原因,若逾期賠償需支付利息

11月12日下午,國會討論了越南民用航空法草案(修訂版)。

如果沒有具體制裁,乘客權益將懸而未決

在討論意見時,胡志明市代表阮心雄提到了航班延誤、取消、拒絕運輸和賠償責任問題。

他表示,草案已規定了通知責任、乘客照顧;當航空公司過錯時安排行程或退款;以及當因航空公司過錯導致長時間延誤、取消、拒絕時提前賠償。

但“長時間延誤”和“提前賠償”的概念仍為定性,容易導致不同理解。

因此,他補充了“長時間延誤”的定義,根據飛行距離的具體時間閾值;規定了最低賠償原則,以現金或等值憑證形式,在7天內自動支付;禁止因航空公司過錯退款時扣除任何費用。

這些內容,他建議應授權政府根據距離組詳細規定框架標準並定期更新。

代表表示,草案承認當因航空公司過錯未被運輸時要求安排合適行程或退款的權利,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拒絕航班、繼續行程的權利。

但他建議考慮新增條款,方向是乘客有權選擇全額退款未使用部分;轉至同一航空公司最早航班;或轉至其他航空公司同等座位,且乘客無需支付額外費用,如果航空公司在3小時內無法安排替代航班…

他建議新增單獨條款關於乘客因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失,並明確舉證責任屬於承運人。

不將“技術操作、管理原因”視為不可抗力;確立責任限制;“提前賠償”部分不影響要求民事賠償差額的權利。

關於乘客快速投訴-賠償機制,他指出草案為行李、貨物設計了相當完整的投訴期限。但尚未有專門程序處理延誤、取消、超售。

因此,他建議在草案中新增一條,規定接收-回覆期限為3個工作日。

提前賠償支付期限最長7天;最終解決期限30天;若逾期支付利息;建立航空公司統一電子接口以接收和跟蹤檔案,公開流程、表格…

胡志明市代表黃氏福也表示,草案規定了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誤、取消、運輸時的責任。

但這些規定僅停留在一般層面,未明確退款時間多長、賠償制度如何,尚未有公開機制讓民眾、服務用戶知曉。

“我認為如果不約束具體機制、制裁,乘客權益仍將如現狀般懸而未決”,福女士說。

因此,她建議修改方向是航空公司需要公開延誤、推遲、取消航班的原因和預計解決時間。

“通常不超過兩次。已有國會議員參加第8、9次會議的航班推遲多達三次並延誤超過2小時。那是現實,許多代表都見證了”,代表補充道。

她認為當乘客儘早知曉時,可以主動安排工作,減少壓力、被動感。對於因天氣、技術原因等不可抗力情況,必須接受,不限制次數和時間。

同時需明確規定退款期限,方向是最長7個工作日,自收到合理請求起算。若延誤,航空公司可能面臨制裁或相應賠償。而目前,乘客雖獲退款但通常很久才收到錢。

此外,需關注乘客服務流程的透明度。當沒有流程、標準時,乘客不知自己有何權利,服務人員也沒有一致依據處理情況發生。

她建議越南民航局定期公佈各航空公司的運營指標,如按時退款率、投訴解決率…

建議航空公司明確航班延誤和取消的原因,若逾期賠償需支付利息

規定航空公司責任以保障客戶權益

隨後解釋時,建設部部長陳紅明表示,2025年前9個月,航班準時起降率僅達65%。

原因是天氣、飛機短缺、供應鏈中斷、航空基礎設施條件有限、運營密度高…

舉例飛往新山一機場的航班沒有降落跑道,需等待15分鐘,甚至在空中飛行數小時…, 部長表示這造成環境汙染、燃油費用浪費… 航空公司也“非常著急”。

部長還明確草案已補充了相關航空公司延誤、取消航班責任的規定,方向更嚴格以保障乘客權益。

他補充說,航空業領導和各航空公司都不希望發生航班延誤、取消。但法律需具體化,以便將來各機場條件充足時,不再發生此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