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常務委員會於12月3日上午在國際金融中心就專門法院法案提出意見。
專門法院的組織與運作提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草案規定了專門法院的組織和運作原則。
具體而言,專門法院在審判權限內獨立;法官獨立審判,僅遵守法律;確保法律面前和法院前的平等權利;公平、透明、公正、客觀、快速、有效地處理案件;一審和二審制度得到保障。
專門法院在審判中實行辯論;訴訟程序靈活,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法院公開審判,除非法律規定需秘密審判;確保當事人的自主決定權。
具體訴訟程序將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專門法院的訴訟規則中詳細規定,方向是靈活、特殊、卓越,快速、有效地處理案件,吸引各方選擇專門法院解決爭議。
草案規定,當至少一方為外國個人或組織時,各方可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國際商業慣例或越南尚未加入的國際條約來解決爭議。

提議國家主席任命專門法院法官
關於組織,在胡志明市設立一個專門法院,有權處理胡志明市和峴港市國際金融中心產生的爭議和請求。
草案規定了專門法院的特殊組織結構,以確保該法院在兩級(一審和二審)處理案件中的權限,包括: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輔助機構。
專門法院設有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法官、書記員、其他公務員和工作人員。
國家主席任命的專門法院法官可以是外國人或越南公民,需滿足具體條件和標準。
專門法院法官為外國人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和標準:
外國法官、律師、有聲譽的專家,品行良好,專業知識匹配;至少10年參與審判、處理與投資、商業活動相關案件的經驗。
具備英語水平以處理專門法院案件;年齡不超過75歲,健康狀況良好,能完成被分配的任務。
專門法院有權處理國際金融中心成員之間或成員與非成員機構、組織、個人之間的案件,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
法案起草機構就兩個問題徵求意見。第一,關於一審和二審的組成,第一種觀點認為一審由一名法官審判,不設人民陪審員參與。
對於複雜案件,根據各方建議,法院院長決定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一審。二審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審由一名法官審判,不設人民陪審員參與。二審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第一種觀點。
關於專門法院院長,根據報告,專門法院院長從專門法院法官中選拔和任命。專門法院院長的任期為自任命之日起5年。目前對此內容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專門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命、免職、撤職。
第二種觀點認為專門法院院長由國家主席任命、免職、撤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第一種觀點。
討論後,國會常務委員會基本贊同法案的主要內容,就兩個徵求意見的內容均統一選擇方案一。
同時一致同意按簡化程序向國會提交此法案,以便在第10次會議中立即通過。
總結討論會議,國會常務副主席杜文戰強調四個關鍵詞:特殊、卓越、遵守國際慣例和吸引投資者。
12月4日下午,國際金融中心專門法院法案草案將提交國會,預計於12月11日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