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草案正在國會審議,預計將在本屆第十次會議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在報告解釋、採納和修改草案中,政府已就金條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進行了說明。
其中,審查機構建議合理考慮對金條轉讓徵稅,以避免對非投機、非經營目的轉讓黃金的民眾造成不便。
建議起草機構繼續研究適當的稅率和適用方式,明確區分短期投機黃金和長期儲存黃金,以確保實現控制投機活動和規範黃金市場的目標。
一些國會代表在討論中也不同意對金條轉讓徵稅,因為許多民眾購買黃金是為了儲存,而非投機。
低稅率不足以起到調節作用,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徵稅將缺乏人文關懷,難以實施。
有意見建議考慮取消這一規定,以避免與越南民眾儲存黃金的習慣產生不合理性。
也有意見建議重新考慮對金條徵稅的規定,因為這可能導致重複徵稅,當民眾購買黃金時已納稅,出售時再次被徵稅。
有觀點認為金條已繳納增值稅,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合理,可能引發市場扭曲。
對此內容進行解釋,政府明確採納國會代表的意見,政府已指示起草機構仔細審查、研究相關法律規定、國際慣例和當前黃金市場管理條件,以完善草案中的這一規定。
完善規定以確保既滿足黨和國家領導人對規範黃金市場的要求,又有必要的時間表以確保實施可行性,並獲得大多數受影響對象的支持。
同時政府明確,對黃金轉讓徵稅的提議已基於各機構、部委意見的綜合以及國會代表意見的採納,經過仔細審查和研究。
據此,草案授權政府根據黃金市場管理情況,規定適用時間、金條徵稅價值門檻和調整稅率,以適應黃金市場管理時間表,並將對金條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每次轉讓價格的0.1%。
授權政府具體規定金條徵稅價值門檻,旨在排除那些為儲蓄、儲存目的(非經營目的)買賣黃金的個人,符合當前部分民眾購買黃金儲存的習慣。
這一規定確保政府有法律依據決定徵稅以及具體內容,如徵稅門檻、調整稅率,當黃金市場管理條件滿足稅收和管理要求時。
此外,由於這是新規定,影響對象廣泛,草案中的規定是必要步驟,有助於保護經濟穩定,正確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嚴格管理黃金經營活動的指示。
從而,有助於限制黃金投機,吸引社會資源參與經濟。
政府還明確草案繼承現行法律規定,對配偶之間;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不動產轉讓、繼承、贈與收入免稅。
這一規定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穩定實施,未產生障礙,因此建議保持草案內容。
此外,採納代表意見,政府將指示起草機構研究具體規定,確保在指導法律的文件中明確、透明地規定個人轉讓唯一住房、土地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