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國會通過了修訂後的《公務員法》,擴大了公務員參與商業活動的權利,允許其出資、參與管理和運營企業及非公立組織。
根據現行規定,公務員不得出資、成立、參與管理或運營企業、合作社,除非專業法律另有規定。修訂法律中擴大這一權利,被起草委員會視為公共部門人力資源使用和發揮機制的重大變革。
法律規定,公務員可以在不違反職業活動法律和主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行使其他商業活動權利。當行業、領域法律不禁止時,公務員可以個人身份執業,同時必須確保在反腐敗方面不產生利益衝突,且不違反職業道德。

法律還允許公務員與機構、組織、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前提是行業、領域法律不禁止,不違反職業道德,且不違反公務員工作合同中的協議。如果工作合同中未作約定,公務員必須獲得公立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同意。公立事業單位負責人若想與其他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必須獲得直接上級管理部門的同意。
內務部長杜清平表示,允許公務員簽訂勞動、服務合同並參與商業活動,旨在制度化公私部門人力資源互通的政策,為公務員通過職業活動增加合法收入創造條件。
科學家可不經考試被錄用為公務員
修訂後的《公務員法》規定,除考試形式外,公務員可根據政府規定的具體群體進行選拔。
專家、科學家、有特殊才能或天賦的人、有經驗的人;以及正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並簽訂合同的人,可不經考試或選拔被錄用為公務員。
現為幹部、公務員、軍人、公安、機要組織領取工資的人,如果滿足職位標準和條件,並獲得主管機構同意,可轉至公立事業單位擔任公務員,無需經過考試或選拔。
據內務部長稱,這一規定旨在具體化吸引和重用人才的政策。具體錄用標準將由政府根據各行業、職業和領域制定。
根據任務執行結果評估公務員
修訂後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評估應基於工作崗位、職責、分配任務和工作執行結果。評估是安排、使用、培訓、獎勵、紀律處分和終止公務員工作合同的依據。
政府表示,這一規定旨在克服當前形式化、平均主義的評估狀況,同時提高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的責任感,將權益與實際工作效果掛鉤。
根據法律,公務員若未完成工作合同中的任務、不符合職位要求、或缺乏執行分配任務的能力,將被考慮處理,包括終止工作合同。
政府認為,這是確保公務員隊伍質量的必要機制,為有能力者提供動力,同時逐步篩選出能力不足、不符合公立事業單位要求的人員。
修訂後的《公務員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