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權拒絕執行違法的工作或任務

修訂後的《公務員法》已獲國會通過,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補充了關於公務員職業活動權利的規定。

其中,公務員在職業活動中受法律保護;在職業活動和發展中享有平等對待。

有權接受培訓、進修以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有權獲得工作裝備、設備和條件保障。

有權獲得與所分配工作或任務相關的信息。有權決定與所分配工作或任務相關的專業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務員認為某項工作或任務違反法律規定,有權拒絕執行。有權依法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此外,公務員有權根據法律和有權機關的規定,被考慮免除、豁免或減輕責任。

有權根據職業活動法律和有權機關的規定,行使其他職業活動權利。

另一項內容涉及公務員從事職業活動和經營活動的權利。

據此,如果行業、領域法律未禁止,公務員可以與其他機關、組織、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確保不違反反腐敗法律規定,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違反職業道德。

如果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則需獲得公共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書面同意;對於公共事業單位負責人,則需獲得直接上級管理機關的書面同意。

如果行業、領域法律未禁止,公務員可以個人身份執業,確保不違反反腐敗法律規定,不違反職業道德。

公務員也有權出資、參與管理、運營企業、合作社、醫院、教育機構、非公立科研組織,除非反腐敗法律、企業法或行業、領域法律另有規定。

如果未違反職業活動法律和有權機關的規定,有權行使其他經營活動權利。

在公共事業單位從事科技領域工作、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工作的公務員,有權行使本內容規定的權利,以及根據科技與創新法、企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公務員有權根據所擔任職位的工作成果和效率,享受工資、獎金和其他收入。

有權享受加班費、夜班工資、出差津貼和法律、單位內部支出規定規定的其他制度。

另一項內容是,在山區、邊境、海島、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或從事繁重、有害、危險職業、工作,特定事業領域的公務員,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享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