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電子報就試用期是否須參加強制社會保險作出解釋,明確區分兩種試用安排:試用內容寫入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按該勞動合同參加強制社保;單獨簽訂試用合同的,不屬強制參保對象。這一答覆針對一名公民的具體提問,援引《社會保險法》與2019年《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提問者阮廷康援引第158/2025/NĐ-CP號法令,指出按勞動法規定簽訂試用合同的勞動者不屬強制社保參保對象。他詢問,若勞資雙方按2019年《勞動法》第24條,選擇將試用內容寫入勞動合同而非另籤試用合同,該期間是否屬於強制參保範圍。該條款規定,試用可約定寫入勞動合同,也可通過簽訂試用合同進行。
主管部門答覆時援引《社會保險法》第2條第1款a項:以無固定期限合同或1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工作的越南公民屬強制參保對象,包括雙方以其他名稱約定、但內容體現有償工作、工資及一方管理、調度、監督的情形。答覆稱,據此,試用內容寫入勞動合同的,強制社保依該勞動合同辦理。
按這一口徑,試用期是否參加強制社保取決於合同形式:寫入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隨勞動合同納入強制參保,單獨簽訂試用合同的則不在此列。第158/2025/NĐ-CP號法令的相關表述與上述區分相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