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大學名稱變成營銷工具時,社會陷入信息不對稱:家長和考生通過幾個響亮的字眼猜測“等級”,而真正的質量在於師資、課程、認證和研究,這些卻無人問津。
更糟糕的是,它助長了形式主義思維:人們不提升內在實力,反而忙於用文字“升級”,花費大量成本更改手續。
在此背景下,指導《高等教育法》2025年關於高等教育機構命名的法令草案是一個正確的信號。一個法律名稱首先必須誠實且不引起混淆:不得讓學習者誤解類型、所有權、學位授予權限或地位。
控制敏感關鍵詞如“國際”、“國家”;要求外文名稱翻譯對等,不得比越南語名稱“升級”;以及管理縮寫名稱以避免身份混淆……這些對於一個透明市場都是必要的。
但如果政策僅停留在“收緊文字”而缺乏授權標準和事後檢查,法令容易滑向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申請-批准:類似“不得使用,除非經審查決定”的措辭會將保護術語變成行政特權,使系統難以預測,並給管理機構帶來不必要的壓力。另一個極端是規避法律:禁止這個詞就冒出另一個詞,而防止混淆的目標又回到起點。
因此,為使規定足夠嚴格以可執行,非常需要考慮從有條件的“禁止”轉向“基於證據的術語保護和治理”。
首先,區分“法律名稱”和“交易名稱”:成立決定、印章、學位證書上的法律名稱必須標準、簡潔、不暗示錯誤;交易名稱允許更靈活,但必須在招生文件中附帶識別信息:學位授予權、認證、培訓機構和教學語言。
然後必須有保護術語清單,附帶公開的授權標準,可以按學校組別分層,以避免設定不切實際的硬性限制。
想在機構名稱中使用“International”,則需通過認證或雙學位課程證明國際化本質,具有國際因素的學術活動以及外語課程比例達到最低標準;想附加國家標誌必須與任務或透明機制的認可相關聯。
此外,需要強有力的事後檢查:處罰引起混淆的廣告,強制公開更正,再犯則強制調整交易名稱,然後才觸及法律名稱。
國際經驗表明,高等教育機構命名不是“美詞”、“浮誇”的遊戲,而是保護學習者免受虛假信息誤導的機制。
在許多國家,“University”是一個有條件的稱謂:要麼通過法律由國家保護,僅在達到規模、培訓專業、質量保證能力的最低標準時授予;要麼受認證機制和廣告監督約束,並在引起混淆時受到嚴厲制裁。
共同點是公開標準、可預測的流程和嚴格的事後檢查,因此任何學校想“換裝”必須通過能力證明,而不是關係或宣傳。
另一個值得參考的事實是明確區分“法律名稱”和“商業名稱”,同時標準化“英文名稱”以避免通過名稱隨意升級。許多國家要求翻譯必須對等,不得使用暗示高於實際地位的術語,並強制學校公開附帶識別信息(學位授予權、認證、培訓地點、合作伙伴)。
借起草法令之機,需要添加一個關鍵部分:明確規定英文稱謂包——哪些機構可以稱為“University”,哪些必須是“College/Institute/Academy”,以及“University System”對應哪種模式。如果不標準化,“大學”和“高等院校”都自稱“University”將繼續製造模糊區域,使學習者“不知所措”,國際上也難以理解,所有透明化名稱的努力將在英文招牌上被抵消。
需要為現有名稱制定合理的過渡條款:不通過“大規模改名”造成衝擊;保持合法品牌穩定但收緊公開義務並嚴懲欺騙行為。名稱不能造就大學,但一個錯誤的名稱可能讓萬千學習者“迷失方向”。
法令將創造差異,如果將名稱變成透明標準:明確標準、授權流程、公開數據和嚴格的事後檢查,正確標準、正確信息、責任。那時大學將通過最值得定義的東西來定義:實際質量和問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