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因缺乏買家信息難以開具發票

阮氏安(河內)——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商品的個體戶表示,每月銷售約3000件產品。她困惑是否需要開具銷售發票,而各平臺均隱藏買家信息,導致開具發票面臨諸多困難。

對此問題,稅務總局表示,根據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賣方有責任開具發票並交付給買方。

合法發票必須確保包含賣方和買方的名稱、地址、稅號、發票開具日期、商品或服務名稱、支付金額等強制性信息。

然而,如果買方不提供姓名、地址、稅號,或不領取發票,賣方仍應開具發票並註明“買方未領取發票”或“買方未提供信息”。

發票必須確保包含賣方名稱、稅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支付總金額;發票開具日期及規定指標等強制性內容。

建議平臺代個體戶開具發票

針對上述個體戶的困惑,越南稅務諮詢協會副秘書長黎氏緣海建議財政部考慮修訂關於在具有支付功能的電子商務平臺上經營的個體戶開具電子發票的規定。

根據2025年關於電子商務平臺和數字平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的第117號法令,具有支付功能的電子商務平臺必須代個體戶扣繳、申報和繳納稅款。然而,關於電子發票的法令僅規定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經營的個體戶可委託平臺開具發票。

“實際上,電子商務平臺不接受委託,導致開具發票的責任落在個體經營者身上。”——海女士說。

據海女士稱,個體戶和個人無法向買方開具發票,因為所有交易、支付信息和買方身份均由電子商務平臺掌握。

因此,個體戶無法獲得信息以按時開具電子發票,存在被處罰的風險。

為解決此問題,越南稅務諮詢協會建議補充規定,強制具有支付功能的電子商務平臺代個體經營者開具發票,同時與扣繳、代申報、代繳稅責任掛鉤,或在平臺已代扣繳、代繳稅款的情況下,免除個體戶開具銷售發票的責任。

年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個體戶如何納稅?

除了發票問題,阮氏安還困惑如果年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申報和納稅將如何進行?同樣,在Shopee、TikTok等平臺銷售電子商務的個體戶阮瓊(河內市青池縣)也詢問年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時,是按收入1.5%納稅還是按利潤納稅?

稅務總局回答,年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的個體戶按收入百分比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根據應稅收入確定,即銷售商品、服務的收入減去成本後乘以稅率。

具體而言,年收入超過30億至500億越南盾適用17%的稅率;年收入超過500億越南盾適用20%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