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第292號法令詳細規定並指導執行國會於2025年6月26日通過的第216號決議,關於延長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法令,對全部用於研究、試驗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以及依法規定的年度作物種植面積和鹽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對全部由國家分配或承認土地使用權的貧困家庭農業用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貧困家庭的確定依據政府法令頒佈的貧困標準。若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具體貧困標準,則依據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貧困標準來確定貧困家庭。
對全部由國家分配、承認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生產,或接受農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繼承、贈與農業用地使用權)的家庭和個人農業用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家庭和個人作為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的成員。家庭、個人、社區已穩定承包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國營農場、國營林場的土地,以及家庭、個人、社區穩定承包農林業公司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的,依法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家庭和個人從事農業生產,將其農業用地使用權入股成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依據《合作社法》規定。
此外,對國家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也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對於國家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管理但未直接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通過合同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應依據《土地法》規定收回土地。在國家未收回土地期間,需繳納100%的農業土地使用稅。
本法令規定的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