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未規定具體措施以應對違法行為(遊客在國外非法滯留或在越南非法滯留)。此規定旨在確保企業和國家利益在發生違法行為時得到保障,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對發生違法行為的企業處以警告、最高2500萬越南盾罰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警告、最高5000萬越南盾罰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負責專業領域國家管理任務的機關首長、海港局、水路港局的處罰權限。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所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部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長;南部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長有權處以最高2500萬越南盾罰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文化、體育與旅遊廳廳長、旅遊廳廳長、工商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海港和水路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處以最高4000萬越南盾罰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海港局代表處主任、水路港局代表處主任有權處以最高1250萬越南盾罰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法物品…
海港局局長、水路港局局長有權:處以最高2500萬越南盾罰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沒收行政違法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