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第292號法令詳細規定並指導執行國會於2025年6月26日第216號決議,關於延長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令,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適用於全部用於研究、試驗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以及根據土地法規定的年度種植作物面積和鹽田面積。
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適用於國家分配或承認土地使用權的貧困家庭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
貧困家庭的確定依據政府法令頒佈的貧困標準。如果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具體貧困標準,則依據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貧困標準來確定貧困家庭。
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適用於國家分配、承認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生產的家庭和個人,以及接收農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繼承、贈與農業用地使用權)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
家庭和個人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的成員。家庭、個人、社區已接收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國營農場、國營林場穩定承包的土地,以及家庭、個人、社區接收農業林業公司穩定承包的土地用於農業生產,根據法律規定。
家庭和個人從事農業生產,將其農業用地使用權出資成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根據《合作社法》規定。
此外,對於國家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也免徵土地使用稅。
對於國家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管理但未直接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通過合同承包給其他組織、個人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應根據《土地法》規定收回土地。在國家尚未收回土地期間,必須繳納100%的農業土地使用稅。
該法令規定的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