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與環境部剛剛發佈了第79號通知,詳細規定了在選定投資者之前,由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企業進行海上風電項目調查的程序和手續。該通知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至2027年3月1日失效。
第79號通知是根據2024年《電力法》、《越南海洋法》、《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以及政府關於可再生能源發展、工業和商業領域權力下放與分權的法令發佈的。
這些規定的具體化不僅滿足了完善制度的要求,還解決了調查階段——對於規模大、技術複雜、海上活動範圍廣的海上風電項目而言,這是第一步且具有基礎性意義——的實際障礙。
根據通知,調整範圍集中在規定文件、程序和手續,以根據政府關於工業和商業領域權力下放與分權的第146/2025/ND-CP號法令第40條第2款和第5款的規定,在選定投資者之前,將海上風電項目調查任務交給100%國有資本的企業。
通知的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嚴格規定了申請調查任務的文件組成。
據此,100%國有資本的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說明報告,明確調查目標、海域範圍、調查方法和計劃、執行資源、資金來源,以及初步評估對國防、安全、環境、海上交通和其他海洋經濟活動的影響。
越南海洋與海島局被指定為牽頭審查單位,為農業與環境部徵求國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工商部、建設部以及地方政府意見提供諮詢,以確保所有海上風電調查活動都置於國家海洋、海島和海域統一管理的總體框架內。
企業必須對海上風電項目調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效率和安全性自行負責。
確保國防、安全、海上安全和環境保護,預防事故,不影響海上其他合法活動。通知特別強調,不得利用調查活動佔據海域或在後續選定投資者階段創造不公平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