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頒佈的第364/2025號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關於公路費收費標準、徵收制度、繳納、豁免、管理和使用的第90/2023號法令。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規定:汽車不包括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載人車輛和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載貨車輛。而新頒佈的第364/2025號法令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獲得車輛登記證書、安裝車牌以及技術和環保安全檢驗證書的汽車是公路使用費的徵收對象,但法令規定豁免收費的對象除外。
因此根據新規定,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載人車輛和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載貨車輛將不屬於收費對象。

第364號法令還修改了關於汽車不繳納公路使用費的情況,包括:損壞無法使用的車輛;被廢棄、丟失無法找到且車主申請收回車輛登記證書、車牌的車輛;被沒收的車輛;被暫扣30天以上的車輛。
例如在越南註冊但在國外運營30天以上的車輛。被盜30天以上的車輛也無需繳納費用。
新法令還統一規定“連續停止參與交通30天以上的車輛”無需繳納公路使用費。

此前,只有企業和運輸合作社停運30天以上的車輛才屬於不收費對象。根據新規定,所有對象如果有停運30天以上的需求,都將適用。
新法令還補充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的車輛,以及企業不使用公路系統、在內部土地範圍內運營的車輛,如遊樂區、娛樂區、體育區、歷史遺蹟、醫院、學校,也將不繳納公路使用費,相較於舊規定僅適用於駕駛考試中心、火車站、港口、礦產開採區、農林水產養殖加工區、建築工地等範圍有所增加。
調整運輸經營車輛的公路費
如果第90/2023號法令規定個人10座以下小汽車的收費標準為每月13萬越南盾;組織為每月18萬越南盾,那麼新法令則規定按是否從事運輸經營來分類收費標準。
具體來說,對於不從事運輸經營的載人車輛(最多8座,不包括駕駛員座位),適用費用為每月13萬越南盾;從事運輸經營的車輛為每月18萬越南盾。
其他類型車輛的費用均保持此前規定不變,僅根據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更新車輛類型概念,如:“10座以下載人車輛”改為“載人車輛最多8座(不包括駕駛員座位)”,“25座以下載人車輛”改為“載人車輛最多24座(不包括駕駛員座位)”,“40座以下載人車輛”改為“載人車輛最多39座(不包括駕駛員座位)”。
另一方面,由於汽車檢驗週期根據車輛類型和生產時間確定,不再有18個月的檢驗週期,因此新法令也取消了按18個月檢驗週期收費的標準以適應變化。
根據此前第90/2023號法令關於計算和繳納方式的規定,除了按檢驗週期繳納費用外,還有按公曆年繳納和按月繳納的方式。
新法令已取消按月繳納的方式,僅保留按檢驗週期繳納和按公曆年繳納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