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務部已就民眾關於從官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問題作出解答。
據此,鄧維安先生反映,他是事業單位的官員,他於2020年6月1日獲得招聘決定,從招聘至今已工作5年6個月。
因此,他詢問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規定被接納為公務員的條件?
從官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
對此,內務部表示,關於被接納為公務員的標準和條件,已在政府關於公務員招聘、使用和管理的第170/2025號法令第13條第3款中具體規定。
據此,根據使用公務員的機關中各工作崗位所需公務員的比例、分配的編制指標以及需要招聘的工作崗位的要求,有招聘權限的機關負責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如果符合《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公務員註冊條件,則接納為公務員。
除《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外,或在紀律處理期限內、正在執行紀律決定期間、正在執行黨和法律規定的與紀律相關的各項規定期間。
本條第1款b點(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官員)、c、d、e、g和h點規定的情況,必須具有至少5年符合法律規定的工作經歷,已繳納強制社會保險(如果不連續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則可累計,包括此前在b、c、d、đ、e、g和h點規定的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從事與預計接納的工作崗位要求相符的專業、業務工作。
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第67條規定,內務部建議他與招聘公務員的機關聯繫,以解決此問題。
被建議接納為公務員者的檔案
法令還明確規定被建議接納為公務員者的檔案。
包括根據現行規定在提交接納檔案前30天內填寫的個人履歷表,由工作單位確認。
預計接納的工作崗位要求的文憑、證書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由有權限的衛生機構在6個月內簽發的健康證明。
被建議接納者關於政治品質、道德品質、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工作過程的自我評價,根據接納機關的要求。
如果本款規定的接納檔案中的組成部分已由有權限機關批准並存於國家數據庫中,則可用來替代相應的紙質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