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務員轉為官員需要哪些條件?

內務部已就民眾關於從公務員轉為官員的條件問題作出解答。

據此,鄧維安先生反映是事業單位的公務員,他於2020年6月1日獲得招聘決定,從招聘時間至今已工作5年6個月。

由此,他詢問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規定被接納為官員的條件?

從公務員轉為官員的條件

對此內容,內務部表示,關於被接納為官員的標準和條件已在政府關於招聘、使用和管理官員的第170/2025號法令第13條第3款中具體規定。

據此,根據使用官員的機關中各工作崗位所需官員的比例、分配的編制指標以及需要招聘的工作崗位的要求,有招聘權限的機關負責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對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各項情況,如果滿足《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公務員招聘登記條件,則接納為官員。

除《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或正在處理紀律處分期間、正在執行紀律處分決定期間、正在執行黨和法律規定的與紀律相關的各項規定期間外。

本條第1款b點(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公務員 – 記者注)、c、d、e、g和h點規定的情況必須依法工作滿5年以上,已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如果不連續且尚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助,則可累計,包括此前在b、c、d、đ、e、g和h點規定的工作崗位上的工作時間),從事與預計接納的工作崗位要求相符的專業、業務工作。

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第67條規定,內務部建議他聯繫招聘崗位的公務員招聘權限機關以解決問題。

被建議接納為官員者的檔案

法令還明確規定被建議接納為官員者的檔案。

包括根據現行規定在提交接納檔案前30天內填寫的個人履歷表,由工作單位、組織、機構確認。

預計接納工作崗位要求的文憑、證書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由有權限的衛生機構在6個月內出具的健康證明。

被建議接納者關於政治品質、道德品質、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工作過程的自我評價、評估,根據接納機關的要求。

如果本款規定的接納檔案中的各項內容已獲有權限機關批准並存在於國家數據庫中,則可用來替代相應的紙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