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已致函廣義省內務局,就鄉級幹部職位審批權限的指導作出說明。

內務部在文件中明確指出,根據2025年《幹部、公務員法》的規定,鄉級幹部,包括人民議會主席、人民議會副主席、人民議會各委員會主任、人民委員會主席、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等職位,是經選舉、批准、任命或指派擔任職務、職稱的任期制幹部,按照職務、職稱進行管理,不適用公務員職位制度。

因此,政府第361/2025號法令所附的附錄五中,未對上述鄉級幹部職位作出規定。

據內務部稱,由於上述鄉級幹部職位不屬於第36號法令的適用範圍,因此無需根據該法令的規定確定和批准這些鄉級幹部職位。

取而代之的是,根據憲法、地方政府組織法、國會和人民議會代表選舉法、相關章程、法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任期內的選舉、批准、任命、指派職務和職稱。

越南內務部解釋為何不規定鄉級人民議會主席、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公務員職位

第361/2025號法令附錄五規定了鄉級行政機構中公務員的職位清單。在鄉級行政機構中使用的公務員職位共45個,包括8個領導管理職位、34個按行業領域配置的專業業務職位以及3個輔助服務職位。

鄉級行政機構中公務員的職位清單包括8個領導管理職位:辦公室主任、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處長;副處長;行政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鄉軍事指揮長、副指揮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