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剛剛於2026年1月10日生效的決定,對獲省分配使用慶和省海域的組織和個人收取費用,將根據6組使用目的、海域開發以及所分配海域區域進行計算。
使用芽莊灣國家名勝海域的收費標準
根據慶和省的劃分,屬於公海、永海、寧海、福定、嘎那、寧渚、東海(原寧順省)等鄉、坊海域的區域為第1區。
第2區是位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屬於芽莊灣國家名勝)等坊的海域區域。
第3區是慶和省其他有海的鄉、坊海域(包括金蘭灣),位於雲峰經濟區邊界範圍之外。
第4區是位於雲峰經濟區(原萬寧縣和寧和市鎮轄區)的海域區域。
慶和省海域使用費的收取根據上述4個區域以及獲分配該海域的組織和個人進行6組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規定。
其中,對於屬於芽莊灣國家名勝遺產的海域區域(位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3個坊),海域使用費最高,每年為750萬越南盾/公頃,用於開發和利用(屬於第2組)目的。
具體包括:建設海港、浮動碼頭、海上油氣碼頭及其他碼頭、港口;建設碼頭前水域、船舶迴轉區、錨泊區、轉運區、專用航道、其他輔助工程;
或使用水域服務於船舶修理、新建設施、客運碼頭建設;油氣開採;礦產開採;打撈文物、考古。
在芽莊灣上述3個坊的海域使用費,對於以下活動也按最高標準(750萬越南盾/公頃/年)收取:海上餐廳、娛樂服務區、體育活動的商業經營;作為旅遊船舶的錨泊、過夜停泊區;油氣開採;礦產開採;打撈文物、考古;
或根據以下目的(屬於第3組)使用和開發:建設纜車、浮動工程、水下工程、人工島、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或根據第5組使用海域進行水產養殖、建設漁港。
在芽莊灣海域建設地下管道系統、電纜的年使用費為600萬越南盾/公頃。
最低收費標準為每年500萬越南盾/公頃,當使用芽莊灣海域開發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及其他活動時。
金蘭灣及其他區域的海域使用費標準
對於金蘭灣、雲峰經濟區及慶和省其他區域(除上述3個坊的芽莊灣外)的海域使用費,如果根據上述第2組目的進行開發以建設相關工程和活動,最高收費標準均為每年650萬越南盾/公頃。
使用這些海域建設纜車、浮動工程、水下工程、人工島、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根據第3組),則年使用費均為600萬越南盾/公頃。
在原寧順省(第1區)和雲峰經濟區的鄉、坊海域進行水產養殖、建設漁港,年使用費均為400萬越南盾/公頃;而在金蘭灣及其他剩餘區域則為500萬越南盾/公頃。
在慶和省原轄區的海域進行傾倒活動,海域使用費為每立方米傾倒物20,000越南盾;在原寧順省海域則為每立方米15,000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