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0日上午公佈起訴書,檢察院代表建議判處胡志明市民族醫藥學院前院長黃阮祿15-17年徒刑,罪名是受賄。
黃阮祿被指控在製藥企業賄賂710億越盾以將藥品流入13家醫院的案件中收受金額最多。黃阮祿收受470億越盾,佔18名前醫院院長、幹部受賄金額的三分之二,這些人被提起公訴。
黃阮祿的下屬、被告人範文春(胡志明市民族醫藥學院幹部)被建議判處3-4年徒刑。
同樣被指控受賄的還有16名其他人員,他們是13家醫院的前領導和幹部,包括:張氏秋香(太原省傳統醫學醫院前院長)被建議判處12-13年徒刑;丁氏夢清(西寧省傳統醫藥醫院前副院長)被建議判處8-9年徒刑;阮文忠(林同省保祿市傳統醫學醫院前院長)被建議判處24-30個月徒刑;黎福寧(平定省傳統醫學與康復醫院前院長)被建議判處24-30個月徒刑;武氏金鸞(檳椥省傳統醫學醫院前院長)被建議判處5-6年徒刑。
三名被指控犯有詐騙侵佔財產罪和行賄罪的被告人包括:阮孟權(蘭芝醫藥股份公司前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建議判處17-19年徒刑;範文革(山林製藥股份公司前董事長)被建議判處15-17年徒刑;黎文情(山林製藥股份公司前副總經理)被建議判處7-9年徒刑。
據檢察院指控,山林製藥股份公司專門經營中藥、草藥零售和生產,已中標為全國多家醫院供應藥品。
為使藥品供應過程順利,範文革在合同執行前、期間或後向一些醫院、醫療中心的有權人員支付款項。

在胡志明市民族醫藥學院,約2017年至2023年間,山林公司中標10份藥材供應合同,價值超過2300億越盾。院長黃阮祿在承包商選擇和採購過程中具有決定作用。
調查結果確認,黃阮祿要求範文革按每張銷售發票金額的20-25%支付佣金,不含增值稅。
款項直接交給黃阮祿或通過員工範文春轉交。行賄時間通常在學院每次向山林公司支付藥材採購款後,或黃阮祿急需用錢時。
為避免院長製造困難,範文革同意。黃阮祿總共收受471億越盾。其中,黃阮祿一次直接收受5億越盾,34次指示春通過銀行賬戶收受268億越盾,12次交給春收受47億越盾現金。
在西寧省傳統醫藥醫院,2017年至2020年間,山林公司簽署6份藥材、傳統藥材供應合同,價值168億越盾。
執行期間,負責醫院的副院長丁氏夢清要求山林公司支付20%的個人佣金,並支付17%給財務會計處處長阮氏孝。醫院副院長高友恆也建議企業支付1-3%。
為避免製造困難,山林公司同意向這三人支付款項。其中,清收受15次,總計23億越盾;孝收受16次,總計26億越盾;恆收受9次,總計1.88億越盾。
在庭審中,前院長黃阮祿堅稱自己陷入“被動收錢”的境地。儘管收受制藥企業高達470億越盾的賄賂,但黃阮祿表示“沒有受賄需求,不在乎錢”。他解釋說,從學生時代起,他每月就能從職業中賺取5000-6000萬越盾。
黃阮祿還辯稱,拿範文革的錢是為了“支持抗擊COVID-19疫情的野戰醫院,購買設備”。前院長認為“這樣接受支持沒有錯”。
與上述供詞相反,範文革確認前院長要求山林公司“你在這裡中標,必須支付20-25%”。範文革同意這一要求,並多次使用妻子、兒媳、兒子的賬戶向春轉賬。
今天上午公佈起訴書,檢察院建議判處申德賴(北江省社會保險局前局長)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徒刑。
阮孟權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蘭芝醫藥股份公司主要在醫療領域運營,其成員單位包括位於北江省的蘭芝傳統醫學醫院。
阮孟權被指控指示阮氏金(蘭芝醫藥股份公司總會計師)向賴行賄,以便北江省社會保險局創造條件提前撥付並超出規定預付醫療費用。
從2017年第一季度到2021年第四季度,金多次與賴會面,每季度向賴支付700萬至6000萬越盾。

據指控,賴收錢發生在北江省社會保險局總部,每季度初。付款時間與蘭芝公司提交付款申請樣本的時間重合。
檢察院指控賴總共收受7億越盾賄賂。
每次收錢後,賴指示各處處長在預付費用撥付過程中為蘭芝公司創造條件、提供優惠。
根據賴的指示,蘭芝公司多次在沒有表格的情況下獲得撥付,並有兩次被建議預付超過規定80%。
此前在法庭上供述時,63歲的前社會保險局局長解釋說,收錢的目的是想“在企業困難時提供支持”。
賴辯稱,由於錯誤地認為收禮是“工作中的正常行為”,不是犯罪行為。直到被起訴,與調查機構合作時,他才“立即認罪並自行交代”。
公佈起訴書時,檢察院代表評估13家醫院的18名前領導、幹部以及製藥企業負責人的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醫療機構的正確性和廉潔性。
檢察院表示,在考慮建議刑期時,已朝著有利於被告人的方向,因為受賄罪的最高起訴框架是無期徒刑。2015年刑法也已修訂補充,即取消了該罪名的死刑框架。
根據起訴書內容,山林製藥公司董事長向醫院前領導支付的佣金來自藥品銷售的利潤。然而,公司向醫院銷售的藥品價格按照衛生廳的一般價格框架計算,公訴機關確認不存在抬高藥價、增加患者藥費的情況。
除了建議刑期外,檢察院還建議各省市社會保險局和衛生廳加強國家管理,規範醫療保險藥品供應領域,以確保人民權益,限制對藥品供應單位制造困難、騷擾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