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多數紅皮書由土地登記辦公室發放
根據政府剛剛頒佈的第49/2026/ND-CP號法令,以指導國會第254/2025/QH15號決議關於《2024年土地法》(ND49)的規定,土地登記辦公室是向組織和個人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地上財產所有權證書(紅皮書)的機構。
ND49第14條第2款C點規定:土地登記辦公室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或確認已發放證書上的變更,或首次進行土地登記,登記土地及地上財產的變動。
此外,根據ND49,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被授權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或確認已發放證書上的變更,適用於鄉級有權限的機構、人員決定分配土地、出租土地、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轉換土地使用形式、承認土地使用權、重新確定住宅用地面積的情況。
然而,根據《2024年土地法》的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在向民眾發放紅皮書方面的權限相當有限。
具體而言,根據關於地方政府兩級權限劃分、土地領域分權、分級規定的第151/2025/ND-CP號法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僅可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42條第2款d點的規定,向國內個人、海外越南人和居民社區發放紅皮書。
據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被授權向組織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分配給其幹部、職工的住宅用地面積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地上財產所有權證書。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的住宅用地使用者必須按照規定履行財務義務。
土地管理中的分級與授權
同樣根據ND49第14條關於土地領域分級的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有權決定土地收回、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分配土地、出租土地、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轉換土地使用形式、承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接收土地使用權的協議以實施項目、同意、批准土地使用方案。
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向有權限的機構、人員分級、授權執行適合的土地管理任務。
據此,省級土地管理職能機構向省級有權限的機構、人員決定分配土地、出租土地、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轉換土地使用形式、承認土地使用權的情況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或確認已發放證書上的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