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處表示,已對司機N.Q.R.(40歲,居住於得樂省)就客車超載規定人數的行為立案行政違規。

同時,職能部門也對經營戶K.L.(由V.V.K.先生,50歲,居住於得樂省,擔任業主)就向員工交付車輛實施違規行為立案。

此前,2月20日晚21時,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處接到交通警察總局熱線信息,稱一輛運行得樂省至河靜省線路的臥鋪客車超載規定人數,即將抵達峴港境內的國道14B。

隨後,交通警察處領導立即指示部署力量進行核實和設卡攔截。

近30分鐘後,峴港交通警察工作組成功攔停該車進行檢查處理。

經核實,該車有43個座位卻載有60人,超出允許人數17人。

43座客車卻載60人,被立案處以1.275億越南盾罰款

在與交通警察交涉時,相關個人承認違規行為並承諾不再重犯。

交通警察表示,根據第168號法令規定,對上述行為的處罰總額可達1.275億越南盾。

處理後,峴港交通警察協助聯繫其他車輛,讓乘客安全繼續行程。